政府采购空调网_空调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哈尔滨:全面禁止销售散煤 严打违规运输储存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整理/李璞  发布于:2020-09-28 09:3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消息:日前,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哈尔滨市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此次治理工作,哈尔滨市全面禁止销售散煤。同时,严打违规运输、储存散煤等行为。
 
  《方案》提出,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4月20日,完成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散煤的目标,促进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切实改善空气质量。
 
  本次重点治理范围为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以及散煤治理的“城中村”和农村列为改造的区域。
 
  《方案》要求,全面禁止销售散煤。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散煤;禁燃区外依法获得煤炭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禁止向禁燃区内销售散煤,应在经营场所醒目地方张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哈政规〔2017〕44号),向购买者发放宣传单、告知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散煤。
 
  严打违规运输、储存散煤。禁燃区内除重点企业原料用煤外,一律禁止储运散煤。对违规储存散煤,或者为散煤经营户提供场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依职责查处。
 
  严禁占道堆放销售。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堆放、销售散煤的,由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依法查处。
 
  禁燃区内禁止核发经营高污染燃料的营业执照,禁燃区外依法依规登记煤炭经营类市场主体;告知已登记的煤炭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变更为“不含高污染燃料”。(牵头协调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区、县(市)政府)
 
  加强煤质检测。严格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示的“哈尔滨市燃煤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强化禁燃区外销售环节的煤炭质量抽检工作。对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由区、县(市)市场监督局依法处理。

通知原文如下: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按照《哈尔滨市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方案(2020-2022)》(哈政办发〔2020〕27号)要求,现将《哈尔滨市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4日
 
  哈尔滨市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大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完成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散煤的目标,促进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哈政规〔2017〕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散煤污染治理的工作部署,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治理措施,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散煤销售治理工作责任,为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做出贡献。
 
  二、治理时间
 
  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4月20日。
 
  三、重点范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哈政规〔2017〕44号)划定的禁燃区,即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以批复的工业园区规划范围为准),以及散煤治理的“城中村”和农村列为改造的区域。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禁止销售散煤。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散煤;禁燃区外依法获得煤炭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禁止向禁燃区内销售散煤,应在经营场所醒目地方张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哈政规〔2017〕44号),向购买者发放宣传单、告知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散煤。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销售散煤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查处。(牵头协调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区、县(市)政府)
 
  (二)严打违规运输、储存散煤。禁燃区内除重点企业原料用煤外,一律禁止储运散煤。对违规运输散煤的车辆,由区、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牵头协调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区、县(市)政府)
 
  对违规储存散煤,或者为散煤经营户提供场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依职责查处。(责任部门:区、县(市)政府)
 
  (三)严禁占道堆放销售。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堆放、销售散煤的,由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依法查处。(牵头协调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责任部门:区、县(市)政府)
 
  (四)严控经营主体。禁燃区内禁止核发经营高污染燃料的营业执照,禁燃区外依法依规登记煤炭经营类市场主体;告知已登记的煤炭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变更为“不含高污染燃料”。(牵头协调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区、县(市)政府)
 
  (五)加强煤质检测。严格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示的“哈尔滨市燃煤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强化禁燃区外销售环节的煤炭质量抽检工作。对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由区、县(市)市场监督局依法处理。(牵头协调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区、县(市)政府)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启动阶段(2020年9月1日至9月20日)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按照“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措施更实、责任更明确”的原则,广泛宣传,立即启动,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排查清理阶段(2020年9月1日至10月20日)各区、县(市)政府应组织好全面排查清理工作,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负责的排查清理内容逐项细化,列出排查清理清单、问题清单,逐个进行排查清理。排查清理要覆盖重点整治范围,确保不漏网点、不漏路街胡同,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整治处置阶段(2020年10月21日至2022年9月30日)各区、县(市)政府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照整治任务、责任分工,全面深入推进工作。加大对禁燃区内销售、运输和储存散煤的整治力度;加强对煤炭销售网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加大对违法销售、运输和储存散煤的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总结考核阶段(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4月20日)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对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治理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分析整治效果,归纳工作经验,针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治理散煤销售,全面提升我市散煤管控水平。
 
  六、具体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市市场监管局设立哈尔滨市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散煤销售调度通报、督导考核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等为成员单位。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责任目标,强化治理措施,确保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能做好散煤销售专项治理相关工作的牵头、协调、指导、督查及汇总等,并按时向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报告相关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与各区、县(市)政府的协作配合,对属于本部门牵头的工作任务,要积极主动,稳步推进;对重点工作任务,要坚持挂牌督办,限时办结,确保散煤治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调度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要定期组织工作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治理要求,通报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要于每月3日前向哈尔滨市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报送月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情况;每年5月30日前报送年度供暖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四)强化督导检查。市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要组织督导组加强督办,追踪落实。坚持明察和暗访相结合、随机巡查和定点督查相结合、督进度和促整改相结合,推动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对发现的个性问题,由成员单位依职责挂牌督办;对重点问题列入市政府督办事项。
 
  (五)广泛宣传发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要把散煤销售专项治理纳入全市“三重一改”总体工作中加强宣传,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特别是在冬季供暖期来临之前,要把省、市政府相关规定和政策宣传到位。引导散煤经营业户牢固树立环保责任意识,遵守政府相关政策措施,自觉做到不在禁燃区销售散煤、不向禁燃区销售散煤,在禁燃区外销售符合“哈尔滨市燃煤质量标准”的散煤;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散煤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刘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18904512111。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