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明确空调支架管理责任 伤人用户须担责
广州市政府审议通过空调支架安全管理方案,但缺乏强制执法配套措施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林、通讯员穗府信报道:近年来空调支架掉落伤人事件频频发生,引发了公众对空调支架安全隐患的担忧。12日下午,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我市空调器室外机支架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空调器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是空调器室外机支架安全责任人。广州还将在全市集中开展空调器室外机支架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空调器室外机支架,提示用户及时整改。
《方案》实施有法律依据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局长李俊夫首先介绍了《方案》制定援引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李俊夫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空调支架的安全管理属民事行为,如空调支架发生坠落伤人事故,空调的所有人、管理人为直接责任人。”《方案》遵循《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空调器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是空调器室外机支架安全责任人。
尽快出台强制性技术标准
发布会现场,李俊夫介绍了落实《方案》的具体措施。包括在全市集中开展空调器室外机支架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逐步建立对空调器室外机支架的定期巡查制度,用1年时间初步建立以街道(镇)为单位的空调器室外机支架安全管理档案,用科学手段加强对空调器室外机支架的安全管理;市国土房管局督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空调器室外机支架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等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空调器室外机支架,提示用户及时整改;用户不整改的,街道(镇)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属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会同街道(镇)劝说用户整改;用户仍拒不整改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会同街道(镇)设立警示标志提示相邻住户做好安全防范。”李俊夫表示。
此外,由市质监局和经贸委牵头,向上级部门反映空调器室外机支架强制性技术标准缺失的现状,争取由省质监局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尽快出台空调器室外机安装用支架强制性技术标准。
用户拒不整改怎么办?
对于拒不整改的用户,除了设立警示标志,有无强制执法措施?李俊夫回应表示,关于空调户外支架的管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强制性的标准,去年市政府出台了《城市容貌规范》,明确空调支架的安装必须在一定高度、在一定位置,不符合的话,城管部门提出整改和要求。
在回答羊城晚报记者提出什么是“问题”空调器室外机支架、什么样的支架不安全时,李俊夫说:根据广州市《城市容貌规范》确定在临街建筑安装的空调制冷设备(含空调隔板),首先要保证安全、整齐美观,临街室外安装的制冷设备托架或隔板下沿距离地面的高度一般不得低于2.5米,外飘进深不得超出0.5米,空调及室外排水管端离墙面至少0.1米距离,以免空调冷凝水污染外墙立面。
原标题:广州明确空调支架管理责任 坠落伤人用户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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