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珠今年提交3份建议 除了政府采购居然还有它
一、完善见义勇为相关法律和制度的理由
1、现有法律法规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定义不统一、适用范围不一致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不同的地方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不一致。例如:很多省市对见义勇为的定义不同;对扶摔倒老人等公民救助行为,纳不纳入见义勇为的行为范畴,不同地方法规也不一样。由于法律法规不统一,使得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以及后续的鼓励、保障措施无从落实。
2、对见义勇为者的社会保障制度欠缺
见义勇为的行为本身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风险,按照风险对等补偿原则,见义勇为者有权获得政府社会保障,只有让见义勇为者及其家人能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才能引导社会公众追求助人向善、无私奉献的价值导向。而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暂未明确将因见义勇为而受伤、致残甚至牺牲的人员列为救助对象,而是参照现有保障制度(如《工伤保险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中相关的条款与项目实行,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3、讹诈、抵赖行为的违法成本极低,见义勇为却被要求举证
纵观几起影响较大的见义勇为后反被讹诈的事件,多数的结果是真相曝光后,因为讹诈者是老人或弱者,警方仅对讹诈者进行批评教育后就了事,讹诈成本几乎为零,但是一旦得逞收益却很高。此外,在绝大部分扶人遭讹案件中,扶人者往往被要求举证,这使得扶人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见义勇为却不得不承受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损失。
讹诈、抵赖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明明做了好事却要承担额外的责任,这些个案对社会的破坏力是巨大的,见义勇为的社会道德会因此被趋利避害的人性本能所击溃。去年8月,河南开封六旬老者摔倒在积水中,围观的群众因有顾虑、怕被讹诈,无人及时施救,最终导致窒息而亡,血淋淋的事实实在让人痛心。只有从法律上认定讹诈、抵赖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谁主张谁举证,并依法进行处理,才能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才能真正改变现状。
二、完善见义勇为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建议
建议在立法层面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保驾护航,树立“扬善”的道德观、法治观、价值观。同时,也要对讹诈、抵赖等恶劣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1、统一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
建立健全见义勇为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同时扩大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将诸如扶摔倒老人等社会热议的公民救助行为纳入到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中,提高广大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2、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保障标准
为鼓励更多的人发扬见义勇为的美德,建议针对见义勇为行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相关制度。如:见义勇为者在子女入学、家人安置、就业扶持、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权;见义勇为者的人身安全必须得到有效保障;建立专项的伤残救助资金,使见义勇为过程中受伤、致残甚至牺牲的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能够得以保障,让见义勇为者感受到政府无微不至的关怀。
另外,部分见义勇为的行为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明确分清责任,建议政府对以上无法分清责任的行为产生的损失先行垫付,责任明确以后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使见义勇为者避免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休止的法律纠纷,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
3、见义勇为过程中的过失责任认定应该从轻甚至豁免
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过失,给自己或第三方带来伤害,但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的角度出发,法律理应为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对他们在行为过程中出现的过失予以减轻甚至免责,使他们在后续的司法纠纷中承担较低的风险。否则,见义勇为者可能会顾虑重重,缩手缩脚,无法达到见义勇为的效果,甚至可能引起更大的社会危害。
2015年末,广西见义勇为者曾某在阻止抢匪逃脱的过程中,手持竹棍击中了骑摩托车的抢匪同伙黄某头部,最终致其不治身亡。尽管已经考虑到曾某见义勇为及自首等情节,但最终还是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判处缓刑3年,并赔偿2万余元经济损失。
上述案例中,对曾某的判罚结果据法院解释已酌情减轻,但曾某是在见义勇为实施过程当中对嫌犯造成伤害,如果承担经济、刑事责任,客观上会让潜在的见义勇者产生诸多顾虑,进而出现“不敢为”、“不敢救”的现象。因此从鼓励见义勇为的角度考虑,对曾某的判罚还是显得过重。
但如果是嫌犯被制服以后,见义勇为者仍对其实施伤害,则其行为已经超出了见义勇为的范畴,属于犯罪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经济责任。
4、加大对恶意讹诈、抵赖行为的惩治力度,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
“扬善”的同时也要“惩恶”,立法中应明确对恶意讹诈、抵赖被救助事实的被救助人进行严惩,除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违法行为需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
此外,为保护见义勇为者,避免救人反被讹时还需要自证清白、劳心费力,建议立法时明确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如《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中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主张见义勇为人员造成其人身损害或者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主张的,由受益人承担不利后果”。“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见义勇为者的切实保护,建议该条款能够在全国进行推广,用法律手段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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