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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需求论证切勿走过场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七 天  发布于:2013-06-24 15: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某省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会上,授课老师讲到了一个案例,当地要求3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在发布公告前,需经过评审专家的论证,以防止招标文件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的条款。
  
  当这位授课老师拿到专家的论证结果时,发现上面写着“该招标文件符合采购单位需求,经专家组讨论可以通过”,他怒极而笑地说:“招标文件当然是符合采购单位需求的,评审专家应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说明其中的关键技术、商务条款是否存在倾向性或排他性问题。”在他看来,个别评审专家缺乏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了解,将专家论证乃至项目评审程序视为“走过场”。
  
  近日笔者看到一份空调招标文件,发现其中有多项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存在问题,第一条要求“空调设备须为合资产品”,由于国产品牌都会不同程度地使用外资品牌的压缩机等技术,而这也将被视为“合资产品”;但随即一条 “压缩机和空调主机须为同一品牌” 的要求,便将国产品牌排斥在外了。
  
  在空调采购中,“主机和压缩机为同一品牌”是一种常见的倾向性条款,由于国产品牌没有完全掌握压缩机技术,这样的条款通常会被视为采购需求指向外资品牌的倾向。笔者了解到,该份招标文件在发布公告前不仅经过了专家组的论证,还曾面向社会对外公示,但没收到任何潜在投标人的质疑。
  
  显然这份招标文件从提出采购需求到论证采购需求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在技术需求复杂的项目中,利用特定技术参数达到指定品牌的目的是惯用的手法,这时无论是在项目招标前期的专家论证还是项目评审过程中,都需要专家利用专业知识力避这些倾向性、排他性条款。
  
  可以预见的是,虽然因项目招标文件的公示期较短,没有企业前来质疑,但进入公开招标阶段后,一旦有企业对相关条款进行质疑,招标文件的内容就必须调整。
  
  目前,越来越多的地区对于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政府项目进行前期专家论证,但一些专家在评审中存在“签字、拿钱、走人”的现象,从不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查看。
  
  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曾发现专家论证的审核意见一模一样,都是“该设备技术先进,国内设备技术无法达到要求,建议进口”,这种进口设备的论证显然流于形式。
  
  因此,前期项目专家论证虽好,但采购代理机构规范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的格式和内容,对于关键技术参数,还应要求专家出具详细的论证意见,避免论证、评审流于形式。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专家管理,对于不熟悉政府采购业务、职业道德有污点的专家,要及时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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