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降低电采暖用电价格,推进南疆煤改电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整理/李璞 发布于:2020-12-17 10:57: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持续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降低社会用电成本。提出从四个方面降低用电价格: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二是实现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同价;三是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四是疏导垃圾焚烧发电分摊电费。
《通知》明确,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量予以保障。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用电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住宅,单位集体宿舍,监狱监舍,集中供热企业,现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等,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办公楼、宾馆、商场、车站等)的电采暖用电。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它时间用电执行相应的分类销售电价。同时,鼓励未纳入专项交易执行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的用户,自主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执行电采暖输配电价,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到户电价。
其中:分散式电采暖0.22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平段0.24元/千瓦时、谷段0.165元/千瓦时;分类降低电采暖输配电价,其中:居民分散式电采暖输配电价统一降至平段0.13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输配电价降至平段0.15元/千瓦时、谷段0.075元/千瓦时;同步降低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平段电价0.345元/千瓦时,谷段电价0.253元/千瓦时,峰段电价0.525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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