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格式勿乱改 编制随意须杜绝
图为北京宣武区某空调、液晶电视项目开标现场。摄影/贾静龙
企业参与投标就像参加一次考试,无论企业自身实力多强、产品品质多好、售后服务多优,只有在投标文件这张试卷上得以体现才能真正入围。因此,只有针对各个招标文件有针对性地进行产品、渠道等相关方面的布局,才能真正做到扬长避短,从而在各招标项目中一举夺魁。
同样,如果不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格式而随意应答,最终只会使大量准备工作前功尽弃。目前恰逢空调协议供货招标高峰,安徽、江苏、上海等地区均在进行招标工作,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和浙江省空调协议供货招标工作则刚刚结束。从近期企业投标情况来看,企业投标中的“主管臆断”仍有待改进。
节能清单是惟一凭据
在招标文件中,一般都会有类似这样的条款:“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是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的产品,节能认证有效期不短于本期协议供货结束期限。”其实,空调产品作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九类节能产品之一,判断其是否节能的惟一有效依据就是节能清单。这不仅在财政部的相关通知中有所体现,同样也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操作机构、采购单位及供应商的共识。
不过,对于新近加入节能清单的机房空调企业而言,这种常识还有待学习。在某地新近结束的一期协议供货中,参与投标的机房空调企业多数将已获得节能认证但并未进入节能清单的、甚至是尚未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作为投标产品。如某机房空调企业只有三款产品列入节能清单,投标产品却多达16款,其中有13款产品连节能认证都未取得。
“出现这种现象让人无法理解。”该项目负责人表示,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投标节能清单内的产品,同时须列出节能认证证书编号和所在节能清单位置,但企业却堂而皇之将没有节能认证的产品列入投标文件中。最终,这家企业被评标委员会要求出具澄清文件。
事实上,在天津等地的协议供货中,通过节能认证但未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也是可以投标的,但这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有明确的条款要求。投标人擅自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只会导致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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