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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答复人大代表:

建立集采机构竞争机制 推联合采购提效降价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20-10-27 14:50: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执行机制,提升服务质量,降低集中采购价格,财政部指导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积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做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二是建立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价格联动机制。三是规范集中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10月22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31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1号),对全国人大代表、奥克斯集团董事长郑坚江提出的“关于政府采购汽车、家电、办公用品等标准化程度高的产品上移采购执行权限的建议”进行了答复。
建立集采机构竞争机制 推联合采购提效降价
 
  执行权限下放致使效率低价格高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郑坚江提出一个有关《政府采购汽车、家电、办公用品等标准化程度高的产品上移采购执行权限》的建议。
 
  从实践效果来看,政府采购制度对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腐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各地实施简政放权,调整集中采购目录,采购执行权限下放,提高了采购效率。
 
  “但对于标准化程度高的产品,执行权限下放,大幅降低了该类产品的采购效率,未能形成批量优势,导致采购成本上涨、产品质量难以得到保障、腐败行为制约难度大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郑坚江曾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由于各地采购标准规则的不统一,致使企业无法明确产品标准,定制化地开发配套,成本增加,阻碍行业水平提升。
 
  因此,他建议对标准化程度高的产品,如汽车、家电、办公用品等产品,充分发挥批量集中采购规模优势,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标准化水平,营造公平竞争的氛围。
 
  实行协议供货和批量集采价格联动
 
  财政部在答复中指出,《政府采购法》确定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从实际执行效果看,集中采购对于发挥采购规模效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部分产品价格较高、产品和服务有待提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执行机制,提升服务质量,降低集中采购价格,财政部指导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积极开展了几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将中央预算单位日常工作中采购量较大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机等办公设备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并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制订统一的采购需求,着力发挥规模效应,提高采购效率。
 
  据统计,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产品价格低于主流电商价格15%以上,空调机、复印机等品目低于主流电商价格30%以上,有效节约了财政资金。
 
  二是建立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价格联动机制。为了进一步规范小额零星采购活动,控制协议供货价格,提升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产品随批量集中采购一并确定产品型号,价格与批量集中采购中标、成交价格联动,进一步发挥集中采购价格优势,在提升小额零星采购便利性的同时,控制采购价格。
 
  三是规范集中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严格规范开展集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对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倒逼供应商重视产品质量。
 
  鼓励采购人联合采购提效降价
 
  “您提出的标准化程度高的产品上移采购权限、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标准化水平等建议,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财政部答复中看到,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上移集中采购权限涉及预算级次管理,央地财权事权划分,集中采购机构设置等一系列问题,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尚不具备直接上移集中采购权限的条件。
 
  财政部将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从三方面推进集中采购工作,提高集中采购效益效能,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
 
  一方面,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全国范围内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和部门的限制,自主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同城-区域-全国”逐步扩大竞争范围,先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领域放开竞争,逐步扩展至项目采购,并探索通用产品和服务区域统一采购定价。
 
  同时,加快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业务标准和交易规则,为采购人跨部门跨地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技术和标准保障,推动建立专业高效、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的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另一方面,积极推进采购人联合采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的采购人自愿联合,将有共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统一委托一家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集中带量采购,提高采购绩效,降低采购成本。
 
  此外,特殊采购需求产品实现集中采购。财政部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疫苗管理法有关疫苗集中招标或统一谈判工作的规定,指导中央集采机构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集中采购工作。其他有特殊采购需求的产品,将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发专门规定,进行全国或省域统一采购,提高集中采购效益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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