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地煤改清洁能源政策汇总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8-08-03 11:27:44 来源:山东人民政府官网
山东淄博
2018年1月1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淄博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推广使用清洁煤炭,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新能源替代燃煤使用。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
附:全文如下
淄博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设、十个率先突破”的总体要求和“四位一体、组群统筹、全域融合”城市发展思路,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为生态淄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8%,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268万吨标准煤以内;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93万吨、0.46万吨、13.08万吨、8.21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5.2%、15.1%、30.3%、33%。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2.33万吨以内,比2015 年下降30%。节能减排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县。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落实《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深入实施《山东省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和22个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严格落实《淄博市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淄博市工业精准转调行动计划》,采用先进适用节能低碳环保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争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支持重点行业改造升级,制定实施《淄博市高端石化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实施方案》,支持石化、建材、耐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积极实施退城进园。支持推进钢铁、化工、造纸等重点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实施逐步加严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充分发挥生态环保倒逼引导作用,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和核心竞争力。(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水利与渔业局)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支持重点行业改造升级,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生产、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继续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燃煤锅炉集中区、工业园区等供热覆盖区域实施集中供热,鼓励燃煤电厂对周边企业和城区开展集中供热。(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用事业局)
(五)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进一步推广云计算技术应用,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值优于1.5。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全力推动家政、会展、文化、物流等服务业重点行业实现转型升级,突出发展现代物流、金融、科技服务、人力资源、软件及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旅游、健康、养老、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打造节能环保产业特色基地,培育节能环保产业领军企业。推动创新改革,以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为切入点,着重在新业态、新模式成长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服务业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引领的发展新格局。发挥政府引领作用和市场主导作用,加强先进适用生态环保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加快推进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平台和基地建设,以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为依托,积极培育生态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20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36%,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0%左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等)
(六)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努力压减煤炭消费总量,落实《淄博市煤炭总量控制工作方案(2017-2020年)》,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把煤炭消费量控制在能够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平衡的范围内。因地制宜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推广使用清洁煤炭,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鼓励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公共机构、商业和居民生活领域大规模应用。对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到2020 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700万吨以内,力争控制在2500万吨以内,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重不断提高,市外来电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大幅增加,煤电占市内电力装机比重大幅下降。(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煤炭局、市公用事业局,参加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七)加强工业节能。贯彻落实省“工业绿动力”工作要求,加快太阳能集热系统等新能源在工业领域的应用,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和新能源高效利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活动,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瞄准全国行业标杆,树立本市行业标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分行业制定改造的目标、突破的关键技术、产品。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源效率。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体系。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20%以上,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煤炭、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
(八)强化建筑节能。县城以上城市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城区要求规划、建设,加快绿色生态示范城镇建设,推动绿色建筑由单体向区域发展、由城市向乡镇延伸。建立实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以政府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公益性建筑及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为抓手,积极推广绿色建材。积极创建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加快工程施工“绿色化”进程。继续推进建筑节能全过程闭合监管,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标准,积极发展超低能耗建筑。推动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中的深度复合利用,100米及以下住宅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全部推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扎实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实施绿色化改造。落实建筑能耗限额制度,加强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运维及数据应用。探索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机制,鼓励推行合同能源管理、PPP等节能服务新模式。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管理制度,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推行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开展装配式建筑和产业基地、示范项目建设。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政府投资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商品住宅全面推行预制楼梯、叠合楼板,新建高层住宅实行全装修。在土地供应时,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九)促进交通运输节能。提升运输装备大型化、专业化和标准化水平,加快淘汰高能耗、低效率的老旧车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等。将绿色低碳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融入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营养护全过程,围绕一批重大工程建设应用,全面推进绿色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向纵深发展。继续推进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与服务系统(ETC)建设,稳妥有序地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充电桩等设施建设。广泛应用公路节能新技术,推广路面材料再生和废旧资源再利用技术。到2020年,全市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综合能耗在2015年基础上分别下降2.1%、6.8%、10%;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CO2排放分别下降2.6%、8%、12.5%。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比例在2015年基础上显著提高,新增重型货车、营运客车、公交车、出租车中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辆比例分别达到20%、30%、70%、100%,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000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十三五”期间,完成20万平方米既有办公建筑绿色节能改造。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推动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基准线,健全能源资源消费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深入推进能耗定额管理。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和“能效领跑者”制度,创建3家国家级、3家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争取1家单位获得“能效领跑者”称号。公共机构率先淘汰老旧车辆,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市级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10%。到2020年,实现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综合能耗、人均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降低10%、11%和15%。(牵头单位: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
(十一)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商贸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完善绿色饭店标准体系,推进绿色饭店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商贸物流园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发展委等)
(十二)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加快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推广,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降低农业生产投入品能源消耗。加快农业生产机械化步伐,更新淘汰老旧、高能耗的农业、渔业机械,降低农业机械单位能耗。加强种植模式标准化的研究,建立并推广区域性农作物种植标准模式,推进农机标准化、规模化作业,促进农艺与农机的配套节能,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牵头单位:市农机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结合国家开展的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对列入“百千万”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巩固、提升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成果,更好地发挥能源管理体系作用,推动非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四)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到2018年底,煤粉锅炉平均热效率达到87%以上。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开展节能环保在线监测试点并实现信息共享。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五)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积极发展热电联产,鼓励推行集中供热和分布式供热。大力推进区域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回收利用,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到2020年,实现县以上城市集中供热全覆盖,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因地制宜推行集中或分散式清洁供热试点。以《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加快“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三类区域的划分工作,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及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石化、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的淘汰力度,关闭治理达标无望、污染严重的企业。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在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健全企业自愿和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清洁生产机制,加大对中高费方案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企业提高实施率,创建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在进一步深化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减排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总量控制。实施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实施方案。实施总氮总量控制,明确重点控制区域、领域和行业,制定总氮总量控制方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六)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分时段、分行业逐步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开展污染源排查,进行排放情况评估,强化执法监管,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超标问题整治和自动监控装置建设任务;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2020年,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改成效,确保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从严审批高耗能、高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落实国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快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改革以行政区为主的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企事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构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按要求分行业、分阶段逐步实施排污许可制,到2020年,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度,全面淘汰建成区及县城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开展石化和有机化工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专项行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涂装行业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替代、涂装工艺与设备改进,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与治理设施;印刷行业全面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替代,改进生产工艺。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综合整治扬尘污染。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任务。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推行“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与改造。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信息、排污单位环境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按照《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要求,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
(十七)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加强车船环保管理,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机动车环检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环保检测违法行为,加强机动车维修机构资质管理,规范机动车尾气治理市场。加快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重点治理重型柴油车和高排放车辆;开展清洁柴油机行动,加强高排放工程机械、重型柴油车、农业机械等管理,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环保查验,对货运车、客运车、公交车等开展入户环保检查。加快非道路移动源油品升级。构建机动车船和油品环保达标监管体系,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车用汽、柴油应加入入选《国家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的清净剂,保障国Ⅵ车用汽、柴油供应,支持企业制定国Ⅵ节能环保燃油团体标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农机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等)
(十八)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编制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重点湖泊、重点水库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A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2020年年底前,建制镇要逐步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达标运行。以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为突破口,探索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分散式—半集中式污水处理模式。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城镇新区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老旧城区加大“雨污分流、清污混流”污水管网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消除河水倒灌、地下水渗入等现象。到2020年,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推进工业企业再生水循环利用,引导高耗水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区域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推进污泥安全处置,城市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全部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年底前,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突出抓好冬季散煤治理,供热供气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使用散煤,覆盖范围以外的区域推广使用清洁燃具、清洁煤炭,有条件的区域实施电力和天然气替代煤炭工程。农村实行清洁煤炭替代,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要率先完成散煤治理。积极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煤炭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质监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九)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防治农村养殖污染。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布,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切实加强源头管控,严格落实环评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按照养殖规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网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畜牧兽医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等)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制定全市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评估考核。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园区,要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目标,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成链、企业集群、物质循环、创新管理、集约发展”的要求,制定各具特色的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现有各类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提高园区循环化改造规模和质量。到2020年,国家级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等)
(二十一)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体系,推广固体有机废弃物绝氧热解技术,推动建筑废弃物、有机污泥、废旧纺织品等城乡低值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推进电力、钢铁、水泥等企业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等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学习借鉴济南、泰安、聊城、临沂等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加单位: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十二)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依托“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开发、示范、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创新经营业态和回收方式。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行“圈区化”管理和园区化经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生产和生活领域的全覆盖。推动废钢铁、废旧轮胎、废塑料、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公告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在电器电子产品、铅酸蓄电池、汽车生产企业,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矿采机械等产品再制造为重点,实施高端再制造、智能再制造、在役再制造工程,提升产业整体水平。推动再制造服务体系建设,鼓励设立再制造车间或专业再制造公司,开展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选择产业基础好的地区开展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再制造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等)
(二十三)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对重点矿产资源共生、伴生矿和尾矿的综合开发,鼓励开展尾矿回填和尾矿库复垦。继续推动粉煤灰、冶炼废渣、陶瓷废渣、建筑垃圾等固废综合利用,扩大综合利用规模,探索高值利用途径。以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畜禽粪便等农林废弃物为重点,建立健全收储运体系,推行先进的循环利用模式,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沼气工程、生物质发电工程,实现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清洁化。到2020年,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
(二十四)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用“互联网+”创新经营模式,发展智能化回收,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鼓励建设覆盖城乡、互联互通、运转顺畅的物流回收体系。建设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循环经济信息共享体系,实现循环经济信息的采集、发布以及政策引导、技术推广。到2020年,完成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形成集信息采集与报送、管理与决策、资讯与商务、统计与评价一体的循环经济支持系统。(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
六、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二十五)节能工程。组织实施节能“八大重点工程”,分别是: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工程、终端产品能效提升工程、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新能源推广应用工程、智慧节能应用示范工程、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程、节能环保产业壮大工程、循环经济推广示范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暖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新建居住建筑高端、高质、高效太阳能光热产品普及应用率达到80%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78%。到2020年,节能服务产业产值比2015年翻一番。(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十六)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加强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钢铁行业所有烧结机(球团)配套建设脱硫、高效除尘设施,积极开展烧结机等烟气脱硝示范。加强水泥厂和粉磨站颗粒物排放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泥行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落实水泥行业冬季错峰生产要求。石化炼制行业催化裂化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装置要实施烟气脱硫、脱硝设施改造。积极推广玻璃行业工业窑炉采用天然气、煤制气等清洁能源。加快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生产工艺设备更新改造,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17年 4月 1日-2019年 12月 31 日)》等地方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时段要求。实施“煤改气”工程,扩大城市禁煤区范围。实施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石化企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
(二十七)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加强城市、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的原则,合理布局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到2020年,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逐步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实施城镇污水、工业园区废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畜牧兽医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与渔业局等)
(二十八)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城市矿产”示范园区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互联网+循环经济”等专项行动,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园区、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高附加值利用示范基地、再制造基地,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等)
(二十九)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政府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加快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
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
(三十)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在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以用能排污单位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针对我市能源结构、能源安全、温室气体减排等重大战略需求,研究清洁能源与新能源技术,以发展清洁低碳能源为主攻方向,加快突破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智能电网、储能系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关键核心技术,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聚焦环境污染源头控制、清洁生产和生态修复等技术体系,研究绿色发展关键技术,重点在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大气污染防控、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环保等领域,加强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装备,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科技支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
(三十一)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等)
(三十二)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围绕我市节能减排领域共性关键技术需求,建立完善一批相关领域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和服务基地,组建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推动我市企业先进技术和装备“走出去”。结合“千人计划”专家淄博行、国际科技成果招商洽谈会、污染治理技术交流会以及节能减排行业领域各类年会等多种方式,促进供需对接交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进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第三方监测及环境保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服务市场。(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煤炭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等)
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三十三)完善价格收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加价标准,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执行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政策。及时落实国家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科学合理制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在考虑终端用户承受能力和当地居民用热需求前提下,热价要充分考虑企业环保成本,鼓励制定环保热价政策措施,并出台配套监管办法。加快推进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落实,加大污水处理费政策落实力度。根据国家部署,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继续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费改税相关政策。根据排污权交易试点开展情况,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试点初期交易价格,配套建立相关管理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与渔业局等)
(三十四)完善落实财政税收激励支持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价监督机制,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力度,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认真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和生态补偿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企业和个人予以激励。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购置环保设备等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严格执行国家、省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省部署,积极落实资源税费、环境税费改革政策,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对用于制造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按照国家、省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十五)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加强绿色金融体系顶层设计,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建立绿色评级体系以及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和影响评估体系,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加大节能投资基金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基金对节能领域的支持作用。建立健全绿色投资与绿色贸易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牵头单位: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金融办、淄博银监分局)
(三十六)健全完善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预警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和节能监测,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及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公报制度,强化用能单位能耗计量、记录等基础工作,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建立回收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统计评价报告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节能减排决策、考核提供依据。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市及各区县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到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区县、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建立减排管理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七)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根据国家、省统一安排,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开展用能权制度研究和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和交易市场。开展燃煤电厂排污权收储和有偿使用试点,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鼓励新建项目在不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方式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三十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业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淄博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区县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参加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银行、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十九)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引导企业宣传贯彻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全面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工作要求,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能效标识备案、应用等制度,加强对能效标识产品是否备案、标识是否相符和是否存在伪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并支持企业开展节能、低碳、环保等产品认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宣传、推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实施;采用“双随机”的方法,加强对机动车环检线的监督执法,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商务局等)
(四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坚持污染者付费、损害者担责的原则,不断完善环境治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运营管理和激励机制,鼓励工业污染源治理第三方运营。在火电、钢铁、建材、造纸、印染等污染物排放量大、治理技术成熟的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或工业园区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程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四十一)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认真贯彻国家、省能源产业政策,科学安排发电量计划,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建设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鼓励售电企业根据用户特点提供电能综合管理服务。鼓励企业参加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做好示范企业园区和技术产品的推广工作。继续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拓展应用范围,严格管理程序,充分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完善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做实做细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研究制定可中断电价。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四十二)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综合考虑能源环境状况、经济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区县、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各区县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污单位责任,确保按时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对各区县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督查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区县、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激励。(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水利与渔业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四)健全节能环保标准体系。配合省里完善绿色建筑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开展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配合省里做好能耗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复审和制修订工作,逐步加严能耗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参与制定节能领域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组织参加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价分析课题研究。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系列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构建挥发性有机物系列排放标准体系,全面带动环境污染治理,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科学构建地方环境标准体系,逐步修订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参加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五)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创新节能监察模式,建立节能监察长效机制。加快推行节能综合执法,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提高节能执法效能。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深入推进节能执法重心下移,进一步完善市、区县节能监察体系。全面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扎实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着力完善区域共治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建设,落实镇(街道)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做到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以新环保法实施后未批先建违规建设项目、超排偷排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为重点,加大信息公开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全面落实污染源随机抽查制度,及时查处各类环境信访舆情案件。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等)
(四十六)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核查机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制定节能减排培训纲要,实施培训计划,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加强对市、区县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等相关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七)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积极落实国家、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倡导非政府机构、企业实行绿色采购。强化绿色消费意识,在各个领域加快向绿色转变,以绿色消费倒逼绿色生产。引导绿色饮食,限制一次性餐具生产和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发展绿色休闲,推广低碳、绿色的旅游风尚。倡导绿色居住,大力推广节水器具、节电灯具、节能家电、绿色家具、环保建材等。鼓励绿色出行,加快城市绿色公共交通体系和交通工具公共租赁体系建设。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完善城市充电设施建设。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带头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大力发展电动和天然气环卫车辆、公交车辆。(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
(四十八)倡导全民参与。推动节能减排教育进校园、进家庭,广泛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用小手拉大手,形成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加大对节能减排理念及有关知识的宣传,以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低碳日等主题活动为依托,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美丽乡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生态工业园区等“绿色细胞”工程。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九)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对政府节能环保工作、企业用能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建立沟通协商平台,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市和区县政府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健全反馈机制,在政府网站设立“节能环保违法曝光台”。深入开展节能环保社会监管活动,完善节能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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