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发布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8-08-03 11:13:56 来源: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官网
附:全文如下:
城政办发〔2018〕15号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的通知
北石店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晋城市城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晋城市城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区空气质量,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1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市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任务。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达到45微克/立方米。
二、重点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持续深化治污减排,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和重点时段管控,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1、科学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2018年4月底前,发改部门要结合《山西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7-2020年)》有关要求,出台全区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和分年度行动计划,全面统筹推进全区清洁取暖工作。清洁取暖工程以集中供热为主,“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有条件的农村地区优先利用生物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等多种清洁能源取暖。区住建局协调市住建局推进城区建成区集中供热工作。区农委负责推进全区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2018年城区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要达到100%。(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经信局、区农委)
城区建成区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由区住建局协调市住建局进行排查并实施集中供热,暂时无法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按辖区分别由各办事处采取其他方式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其他区域由各相关镇(办)组织开展入户排查,明确改造区域(村、社区)、改造数量(户)和改造方式。2018年4月底前,完成排查任务并制定改造计划,10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各镇办、区住建局、区经信局、区农委)
各镇(办)要对实施工业余热供暖的企业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利用工业余热供暖的企业,5月底前要退出居民供暖;属于工业余热利用供暖的企业,经区经信、环保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经信局、区环保局)
2、做好热源电源气源供应保障。各镇(办)实施清洁取暖工程要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区发改局要加强气源保障,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提升燃气应急储备能力。区经信局要协调电力企业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保障电力供应。(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市供电公司运检配电工区)
3、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在全区范围内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和清洁燃煤供暖外的任何耗煤项目,其他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2018年5月底前,区发改局要制定2018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通过化解过剩产能、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技术改造、发展新能源等方式实现消费总量负增长。(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4、提高燃煤供暖设施环保标准。2018年10月1日前,所有保留的供热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在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基础上,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积极推进建成区燃煤供热锅炉及其他区域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2019年9月底前达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市热力公司、恒光热力、金驹电厂)
5、淘汰分散燃煤锅炉。2018年9月底前,城区建成区完成35蒸吨/小时及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淘汰;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同时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环保局、区质监分局)
6、加强“禁煤区”建设。2018年9月底前,北石店镇、西上庄办事处、钟家庄办事处部分区域划定为禁煤区,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责任单位:北石店镇、西上庄办事处、钟家庄办事处、区环保局)
7、加强煤质管控。严格落实《晋城市燃煤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要求,禁止销售和使用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民用散煤;加强辖区煤制品加工企业的管控,对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列为“散乱污”企业坚决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各镇办)
质监部门加强对洗煤厂、型煤厂等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劣质煤(煤制品)的单位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取消业务资质,严控劣质煤进入市场。(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区工商分局)
进一步强化禁煤联合执法,加大禁煤区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散煤治理检查力度,严查向“禁煤区”等管控区域内拉运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区环保局)
(二)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
8、优化企业布局。对城区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企业逐步采取限制生产措施,倒逼能耗高、排放大的钢铁、铸造、化工、建材等企业整体向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有效解决市区工业围城问题。(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经信局)
9、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依法依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煤炭行业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新增、核增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提高煤炭先进产能占比。(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经信局)
10、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进一步强化落实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职责,持续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防止“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各镇办)
11、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三)抓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
12、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落实环保部《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9号)要求,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13、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铸造、砖瓦等其他行业依据国家排放标准修订、修改后规定时间或公告时间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未完成改造达不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一律停产治理。(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14、开展重点行业治污升级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钢铁和供热企业完成烟气脱白深度治理工程,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要加强氨排放源控制,进一步优化脱硝设施运行,完善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15、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8年5月底前,完成VOCs排放单位筛查,建立全区VOCs排放单位名录。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禁止露天从事喷涂、喷漆等行为。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按照《山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要求,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在VOCs排污单位逐步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强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旅发委(文化局)、区商务局、区交通局)
农业部门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提高化肥利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责任单位:区农委)
16、全面完成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2017年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情况,2018年4月底前,火电、钢铁、铸造、建材等行业应全部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并在属地环保部门备案。自2018年5月1日起,所有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应做到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17、加快推进储煤场改造。全区所有煤场未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晋环环评函〔2017〕102号)要求完成全封闭改造的,一律实施停产改造。(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环保局)
(四)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
18、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持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定期开展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并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商务局)
19、加强重型柴油车联合执法。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类柴油车监督执法。在重型柴油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开展联合执法,对重型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情况进行检查。(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区环保局)
20、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全区所有为重型柴油车提供加油服务的加油站点均要配套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
21、加强大宗物料货运结构调整。加快铁路集运站点建设,完善铁路运输配套设施,鼓励引导重点用车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方式。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周边的重点用车企业,2018年大宗物料公路运输较上年明显减少。(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交通局)
(五)强化面源污染防控
22、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确保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23、加强道路及交通运输扬尘整治。全面开展城区建成区及周边破损道路排查,对扬尘污染严重的破损道路实施彻底修补修复。出台绕城公路、市区主干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方案,加大机械化清扫、冲洗设备投入,全面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作业。(责任单位:区环卫局、区交通局)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鼓励引导重点用车企业(火电、钢铁、煤炭、建材等行业)加快发展全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24、全面加强各类露天堆放和裸露地面扬尘整治。全面清理整治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拆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污染问题,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实施裸露地面扬尘整治。组织对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减少裸露地面,防治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各镇办)
25、实施城市清洁工程。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小区定期开展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爱卫办、区交通局、区住建局)
26、强化禁燃禁放管控。严格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强化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责任单位:各镇办)
全面落实禁放限放要求。城区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禁止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
全面落实建成区禁烧要求。建成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各镇办、区住建局、区环卫局)
(六)突出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27、强化夏季臭氧污染源控制。根据夏季臭氧污染形势,适时启动针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等有机物的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经信局、区住建局)
28、实施采暖季错峰调控。按照国家、省关于采暖季错峰生产的要求,继续对全区钢铁、铸造、建材、医药等行业及土石方、拆迁作业实施管控,对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未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或无组织排放治理的工业企业,采暖季一律错峰停产。
钢铁行业:限产50%,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全部实施停产,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石、采砂、耐火(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矾石(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灰、沥青拌和、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实施停产。
医药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停产。
施工作业: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
对钢铁、焦化、电力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合理安排运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安监局、区中小企业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
29、严格落实错峰调控要求。2018年7月底前,各相关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8月底前,经信部门、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城区人民政府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工作方案,分别报市经信和交通运输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交通局)
采暖季期间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错峰生产企业涉及居民供暖、保障重点工程或环保设施运行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制定细化执行方案,明确核定及监管标准,项目建设单位要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经信局、区环保局)
30、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要求,组织辖区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方案,采取可执行、可操作的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方式落实应急减排,2018年7月底前,将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报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七)强化科学支撑
31、建立热点网格监管体系。按照环保部《关于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开展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完善的区、镇(办)、村(社区)三级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体系,设置区、镇(办)、村(社区)三级网格长、网格监督员和热点网格监管办公室,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各镇办、区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召开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督促各镇(办)和区直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各镇(办)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镇(办)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完善机构建设,认真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区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出台细化工作方案,指导各镇(办)推进落实各项任务。
各镇(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区直部门工作方案要于4月底前报送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区环保局)。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2018年各项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区环保局负责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工业企业开展污染物排放升级改造,燃煤污染综合治理等工作;区发改局负责统筹全区清洁取暖工作,协调解决清洁取暖气源保障工作;区经信局负责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指导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协调指导“煤改电”工程;区公安分局负责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拨付及审核工作;区住建局负责配合市住建局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组织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监督检查和集中整治;区交通局负责运营车辆抛洒、公路超限及货运源头装载的治理,指导错峰运输工作;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加强对加油站点、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区安监(煤炭)局负责全区煤炭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开展煤炭生产、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好清洁取暖优质煤保障工作;区农委负责农业生产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区工商分局负责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以及煤炭质量监督检查;区质监分局负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承压锅炉的使用登记证。
(三)强化工作调度。各镇(办)、区直相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接联系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4月底前,将联络人员信息报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从5月份开始,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工作进展情况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报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电子版发至cqwkk2286382@163.com。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调度汇总信息,每月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各镇(办)及区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
(四)严格考核问责。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各镇(办)、区直部门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缓慢,重点工作推进不力、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实的镇(办)及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
(五)加强信息公开。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参与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之中,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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