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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公布

河南:室温低于18℃热费减半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8-03-24 09:14:42  来源:河南政府网
    中供热时间咋定?如何收费?温度不达标怎样维权?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文公布《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答了广大用户关心的一系列供热问题。该《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供热时间: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办法》规定,集中供热起止时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供热开始之日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热经营企业在供热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收费:举行听证会听定价
 
    集中供热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热经营企业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制定和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用热量收费。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供热面积和实际供热天数收费。热用户应当按照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对优抚对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制度。
 
    供热服务:室温不低于18℃
 
    《办法》明确,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的,应当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
 
    法律责任:损坏供热设施受处罚
 
    违反《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热经营企业”,“制定和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等行为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经营企业、代收热费的单位未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收取额外费用或者设置限制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或者实施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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