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对地热能项目给予总投资额的30%补助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吴佳宇 发布于:2018-03-20 10:07:36 来源:地源热泵网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印发《朝阳区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涵盖了节能低碳试点、示范项目、工业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太阳能光热、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以及绿色建筑认证项目。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太阳能光热、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节能低碳试点、示范项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及推广、储能技术项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能源审计、清洁生产项目;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项目;建筑节能项目;能源管控平台建设项目;节能考核奖励、节能宣传;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减碳支出。
《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为,对纳入节能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低碳试点、示范项目,工业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5%、非工业项目给予总投资额45%的补助;对节能技改项目、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推广、储能技术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和使用LED高效照明产品数量2000支以上的项目,给予总投资额20%的补助;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太阳能光热、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对改建项目中购置使用国家规定的高效节能型设备,按照购置费的30%给予补助;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咨询项目,依据评审结果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其中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级资金与项目合同总额的差额给予补助,但不超过市级资金支持额度;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额5%的区级配套补助。
对循环经济和节水、节地、节材等资源节约类项目,居民小区热水回用或余热回收改造项目,给予总投资额(不含土建部分)20%的补助;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控中心项目,给予总投资额(不含土建部分)30%的补助;对区级公共机构能源管控中心的节能改造给予全额补助;对按照规定完成本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的用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计量器具总投资额30%的补助。
《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为,对列入国家、北京市节能低碳、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和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的项目,分别给予国家级示范项目50万元、市级示范项目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绿色建筑标识三星、二星认证运行标识的建筑,在享受国家、市级奖励的同时,分别给予每建筑平方米20元、10元的区级配套奖励,通过国家绿色建筑标识三星、二星认证设计标识的建筑,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通过绿色能源与环境设计先锋奖(LEED)认证的建筑,按铂金奖和金奖分别给予每建筑平方米20元、10元的奖励。
《办法》明确,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改造后普通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15%、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20%的项目,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区级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给予20万元节能奖励,对年能耗2000—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15万元节能奖励;对获得市级能效领跑者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的重点用能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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