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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批量集中采购(空调机)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5-08-12 13:34: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现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批量集中采购(空调机)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1.招标人名称: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 采购项目名称: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批量集中采购(空调机)项目

  3.采购项目编号:2015CG010

  4. 采购预算:174.09万元

  5.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6. 采购内容:(1)分体变频壁挂机1P、分体变频壁挂机1.5P、分体变频壁挂机2P、分体定速壁挂机1P、分体定速壁挂机1.5P、分体变频柜机2P、分体变频柜机3P、分体定速柜机5P八类产品。具体数量详见下表:

  

 

  序号

  

 

  空调机型

  

 

  采购数量

  

 

  1

  

 

  分体变频壁挂机1P

  

 

  22

  

 

  2

  

 

  分体变频壁挂机1.5P

  

 

  70

  

 

  3

  

 

  分体变频壁挂机2P

  

 

  43

  

 

  4

  

 

  分体定速壁挂机1P

  

 

  70

  

 

  5

  

 

  分体定速壁挂机1.5P

  

 

  36

  

 

  6

  

 

  分体变频柜机2P

  

 

  37

  

 

  7

  

 

  分体变频柜机3P

  

 

  48

  

 

  8

  

 

  分体定速柜机5P

  

 

  40

  

 

  合    

  

 

  366

  

 

  各投标人必须对所报同一品牌全系列空调产品进行投标。

  (2)招标范围:包括以上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

  (3)供货范围: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及下属各预算单位。

  (4)交货时间及地点: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产品配送详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批量集中采购(空调机)项目采购计划配送信息表》(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5.投标人及投标产品:

  (1)本项目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政府采购规定的投标货物生产原厂商,或经原厂商授权唯一一家资质、信誉、服务较好的代理商参加投标。代理商参加投标的,应具有原厂商授权书和原厂商服务承诺书。

  (2)投标人为原厂商的,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辽宁省内有固定的办事机构;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在辽宁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辽宁省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本项目同一品牌产品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同一品牌不同类别产品不得分别授权不同的代理商;一家代理商不得接受同一类别产品的两家原厂商授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相关资质和技术实力,投标产品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满足本项目要求。

  (5)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投标产品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的,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7)投标产品必须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有关规定,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17期)内产品。

  (8)投标货物必须具备3C认证证书。

  6.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及方式

  2015年08月12日2015年08月17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00--16:30。意欲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到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登记备案后,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自带U盘复制),未登记备案的没有资格参加投标。

  7.获取招标文件地点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处(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1405室)。

  8.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8月31日9:00。

  9.开标时间

  2015年8月31日9:00。

  10.开标地点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5楼会议室。

  11.报名时需携带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在辽宁省内的固定办事机构证明(原厂商参加投标时提交)或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代理商参加投标时提交);

  (3)原厂商授权书(代理商参加投标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12.投标保证金递交

  每个投标人须于2015年8月28日前以银行电汇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30000元,并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内保持有效。

  收款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开户行:工行沈阳浑南支行

  帐号:3301002509264010015

  联系人:胡楠

  联系电话:024-23185229

  联系人:陈勇 栾洋

  联系电话:024-23185058 024-23185380

  传 真:024-2318546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处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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