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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空调电器企业入政采“黑名单” 失信行为竟然一致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蒋莉蓉  发布于:2020-07-02 15:08: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上半年,三家空调电器公司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发现,三家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具体情形竟然惊人一致,即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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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赛一年加罚款
 
  其中,4月3日,绥化市财政局对哈尔滨市康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34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6月5日,都匀市财政局对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53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保证金50000元不予退还的处罚。根据《都匀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匀财综[2020]9号),金湛照明于4月1日参加“2019年度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照明设施项目”(项目编号:JHC2020J-020HW)投标,经评审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日,贵州省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中标公告,并于同日通知该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截至4月22日未来领取。4月23日,采购人都匀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该公司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放弃中标函件,5月13日又收到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中标放弃函。都匀市财政局认为,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提出的因产品成本计算错误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
 
  也在同一天,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对广州市新星晖电器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85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根据《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顺财罚〔2020〕2号),2019年11月6日,新星晖参加“佛山市顺德区北滘职业技术学校台式计算机网上竞价(项目编号:440606-201910-1509-0004)”活动,该项目预算金额1111800元。2019年11月13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网上竞价成交公告,该公司为项目成交人,成交金额为970989元。2019年11月18日,该公司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中标退出申请函》,称操作人员对招标信息理解有误导致报价失误,书面申请放弃中标,并以《制造厂家的停产证明》佐证不能按期供货和不能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事实。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认为,该情形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认定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予认定为正当理由。
 
  商业风险非免责理由
 
  公告显示,三家企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中标或成交结果经过法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一位业界人士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三家企业拒签合同的理由来看,不管是市场行情变化还是投标失误,均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的正常商业风险,都不能成为拒签合同的免责理由。
 
  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那么,何谓“正当理由”?《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外,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由此可见,“不可抗力的影响”属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的“正当理由”之一。很显然,三家企业拒签合同的理由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影响”。
 
  “实践中,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拒签合同的,如果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也将不予退还。”上述人士补充说,同样,采购人也不能随意拒绝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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