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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清单不符要求 是继续评标还是采购失败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陈婉秋 马正红  发布于:2016-05-11 11:22: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按投标文件内容判定响应性
 
  评标委员会核查的依据仅限于投标人提供的节能清单说明和最新一期的节能清单。根据评标本身的特性,评标委员会只能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能寻求外部资料。
 
  在案例中,即使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在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但是其投标文件并未提供最新一期的节能清单说明或者没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用有颜色笔标识投标产品认证型号,就是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
 
  在实际操作中,评审委员一般会先核对供应商提供说明与最新一期节能清单的页码是否一致,再核对所在行数、产品型号和节字标准认证证书号的一致性。
 
  案例中采购人代表提出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A、B、C提供的节能清单都不符合要求,但不作为实质性要求将其剔除,只是技术分打0分,且不得中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因此,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正确的。
 
  应把握节能政策调整
 
  当节能清单中有新增节能认证产品时,应经由财政部、发改委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一般来说,每年一月、七月,财政部、发改委会公布新一期的节能清单和关于调整公布新一期清单的通知。因此,随时关注清单的调整、通知的变动,能更好地在采购项目中把握节能政策,也能在新旧政策的比较中,厘清节能政策的脉络和趋势。
 
  例如,《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指出:“若所需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而《关于调整公布第十八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则规定:“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第十八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两条规定虽只有“或”和“且”的区别,实际上确是一个较大的变动。可以看出最新一期通知扩大了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的范围,这体现了结合实际发生的情况、以采购人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循序渐进地执行节能政策的取向。
 
  这一政策调整,对空调采购项目有一定的影响。比如在某个定点协议空调项目中,采购人需要采购实验室用机房空调,机房空调属于节能清单中有细化分类的产品,但是采购人提出,因为实验室的特殊性,对各个技术数据要求更高,所需产品一般都需要厂家订制,而这些订制的产品一般不在节能清单里,根据《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这样的情况属于“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可以在节能清单之外进行采购,避免了所采购产品无法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尴尬。至于如何判定“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笔者建议,可以借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在确定需求前组织专家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确定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总之,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加强节能政策的的执行,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在空调采购项目中,无论是确定采购需求环节、招标文件编制环节,还是组织评审环节,都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将节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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