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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协议供货差异化竞争要跨“公平”关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贾静龙  发布于:2011-11-07 15: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家用空调协议供货技术条款评审作用不应被弱化”专题报道(下)
  
    
  编者按 空调协议供货实行多年,逐渐演化出两种鲜明的产品招标方式。一种是招标精准到具体产品型号,招标条款细致周详,另一种则更加注重品牌的影响力,用品牌品质佐证产品性能。前者如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国税系统空调协议供货、上海市空调协议供货等,后者则如天津市电器设备协议供货、辽宁省空调协议供货、甘肃省空调协议供货等。
  
  但无论在哪些空调协议供货项目中,人们往往难以见到具有鲜明技术特点的产品,阻碍它们进入协议供货的,不仅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更是其技术优势难以在招标中体现,从而在价格方面拉大了与普通产品之间的差距。对现有空调协议供货技术条款而言,如何改变只有“评审”之名却为“资格条件”之实的现状,值得思考。
  
  在刚刚结束的2011冷年,各个空调企业立足自身特点,均推出了独具特色的家用空调产品,深化了基于技术的竞争优势。格力推出了改变空调传统外形的U系列和I系列,实现了1Hz低频变频技术;美的则在组建变频空调产业链的基础上,推出了“银河”等系列产品;海尔则针对新建、改建等环境甲醛释放量超标问题推出了除甲醛空调;志高联合国际铜业协会推出“铜抑菌”空调提高空气质量;面对空调外形千篇一律现象,奥克斯推出了可定制面板的“fashion do”系列……
  
  市场上产品推陈出新,但协议供货之中却难得一见。空调企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除产品特点不适合政府部门使用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协议供货的评审中难以体现新品的技术优势,从而使这些原本没有价格优势的产品在总评分中得分较低,因此在投标时很少选择此类产品。
  
  新技术加分难
  
  在空调协议供货之中,有一项要求较为常见,那就是提倡投标“市场主流机型”,杜绝“特供机型”。比如,在江苏省省级暨南京市及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011年第1期协议供货项目“总体要求”规定,“投标产品必须是当前市场主流机型、标准配置(即产品配置必须与投标生产制造厂商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上公布的配置一致),不得以任何名义的‘专用机型’、‘特配机型’参加投标,也不得用即将停产的机型投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对此要求更加严格,除有以上类似要求外,企业必须在投标产品后注明销售的主要卖场和销售网点。为防止“政府采购特供机型”导致价格不透明,投标市场主流机型始终是协议供货招标的基本要求。但并非市场常见的主流机型都可以从协议供货购买到。
  
  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空调协议供货负责人看来,协议供货的招标特点决定了各项评审条款是以市场产品的平均水平所设定,优于平均水平的产品可以获得适当加分,但加分程度有限。技术特点鲜明的产品虽可以夺人眼球,但多为企业一家所独有,若将之列为评审选项,难免就有“排他”的嫌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协议供货招标中曾一度考虑是否将“产品附件功能”作为加分项,但最终从标书中删除。
  
  技术条款重新受重视
  
  美的和海尔空调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经过近20年的发展,家用空调行业发展已相当成熟,而越是成熟的行业产品同质化竞争也愈激烈。在海尔空调负责人看来,“某家企业想独有一种技术是非常困难的事。”
  
  产品同质化也促使了空调协议供货对技术评审作用的两极分化。在部分地区,由于投标企业都可以满足现有技术条款,评审中已无法拉开彼此之间差距,价格分比重就越来越大,甚至起到了一锤定音的效果。另一种做法则在重视价格的基础上,改善技术评分条款,力图体现产品品质差异。
  
  10月31日,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补充招标项目发布公告,商务、技术、价格分值比例上再次进行了调整。国采中心一改对民用空调、商用空调、精密空调统一评审的规定,重新调整了技术复杂的商用空调、精密空调的技术分比重,价格分由50分降至40分,技术分由44分变为51分。
  
  差异化产品受青睐
  
  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多年的一位空调协议供货代理商表示,如果将协议供货中的价格、技术、商务评审依据重要性进行排序,价格因素理所当然位居第一,但技术因素应当紧随其后。但从目前来看,价格分越来越受重视的同时,技术因素却被忽视。而对代理商而言,希望有更多的技术特点鲜明的产品进入协议供货。
  
  在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变频空调中,海尔有两款产品同时入围,其中一款具有除甲醛功能,另一款则为普通的制冷热空调。从目前销售情况来看,前者明显优于后者。“甲醛释放时间在10~15年,对于新建及重新装修的办公环境而言,除甲醛空调显然更适合改善空气质量。”海尔空调相关负责人表示,但由于除甲醛空调价格要高于同类产品,在投标时忐忑不安,惟恐因价格失分而落标。
  
  因此,对于差异化产品,协议供货在评审中如何能够在拉开产品差距的基础上,兼顾公平原则,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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