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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成倾向性“祸根” 应如何描述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黎 娴  发布于:2013-08-26 11: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采购单位要购买一批多联式空调机组,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预中标公告公示期间,有投标供应商提出质疑,称预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产品非采购人所需产品,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中写明的货物名称为“直流变频多联室外机”,而最终中标产品为“数码中央空调室外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
  
  接到质疑后,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如下答复:招标文件中的货物名称是采购单位根据设计图纸的设备表提出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规格”是比货物名称更具体的条款,中标的数码空调完全符合技术要求。由于直流变频和数码空调均能满足用户单位对变流量多联机的技术要求,故中标产品不存在符合性偏离的情况。
  
  对于上述答复,质疑供应商表示不服并将该项目的情况投诉到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专门组织空调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给出的论证意见为“直流变速和数码涡旋两种方式均能达到目前多联式空调机组的技术要求,且在实际应用中均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该项目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直流变频多联室外机’的提法会导致两个问题,一是明显排斥了数码涡旋一大类产品,为不合理的需求,具有倾向性、排斥性;二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数码涡旋多联式机组不在本次招标内容之列。”。
  
  拿到专家小组的论证结果后,监管部门为难了,最后只好做出如下处理决定: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数码中央空调室外机并非招标文件要求的“直流变频多联室外机”,依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问题:货物名称应如何描述更有利于采购单位买到所需的产品?本案给供需双方带来哪些启示?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引发质疑投诉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是招标文件的表述存在问题,实则反映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空调产品及相关知识了解不足。采购人未做基本的市场调研和了解就复制了别的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未仔细审核,且在评审专家做出评审结果后未认真复核把关。
  
  本案给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一个提醒:除了要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政策法规、采购程序外,了解与采购对象有关的专业知识同样重要。当对于技术较复杂的空调产品难以把握时,可以提前借助专家的力量,防止外行采购,贻笑大方。
  
  业界专家认为,采购需求越明确、越科学详尽,最终的采购结果越能接近所需采购的产品。专家提醒,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一定要注意采购内容、技术参数、评分因素三者的配套性,以避免相互脱节,给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带来困扰。此外,招标文件应尊重行业规定,能够体现政策要求,如果国家对采购对象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在招标文件中应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对空调企业而言,则应更重视政府采购市场,多做空调行业和产品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采购单位对这种产品的了解,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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