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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一期商业街A、B区中央空调系统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6-07-15 17:3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受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一期商业街A、B区中央空调系统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一期商业街A、B区中央空调系统工程

项目编号:FJTHQZ-152016062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旭丽

项目联系电话:(0595)22588126、2216812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晋江市

联系方式:苏先生 0595-8207001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林旭丽 (0595)22588126、22168126

代理机构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法花美社区观音路72号华昇商务中心6楼西区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品目号

品目名称

数量

预算审核价(元)

1-1

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一期商业街A、B区中央空调系统工程

1批

3500000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经营权的独立企业法人;2根据福建省检察院、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的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有效期内(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投标人出具良好的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5年度或以后的资产负债表)、提供相关机构出据的近6个月以来任何一个月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提供相关机构出具近6个月以来任何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泉州市地域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8投标人具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9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价为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3500000.00元),超过预算审核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本项目设最高控制价将在开标现场公布,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最高控制价的,其价格分为0分,并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不作为无效标处理。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1本合同包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以提供设备的一方为主办方。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5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7月15日 08:00 至 2016年07月22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法花美社区观音路72号华昇商务中心6楼西区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从泉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qz.fjzfcg.gov.cn:9200)下载,购买采购文件的费用应在提交投标文件前认缴。(招标文件与晋江市三创园一期商业街AB区中央空调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如需邮寄另加收邮寄费50元。招标文件售出一概不退。未按约定购买招标文件者的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8月05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8月05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泉州市丰泽区法花美社区观音路72号华昇商务中心6楼西区

 

七、其它补充事宜

凡对本次采购有疑义的,请以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与我司联系,

联系人: 林旭丽,  联系电话:0595-22168126/18060001566,   传真:0591-87878463,邮编 362000。本项目监管部门:泉州市政府采购办及相关部门。

开户名: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丰泽支行

账  号:152690100100099391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不予接受。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提出的质疑将不予接收。供应商提出质疑详见《采购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第7.4条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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