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采购中,这些证书(认证)可以当做评分项吗?

空调采购中,经常有采购文件将一些证书作为评分项。那么,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判断一个证书到底能不能作为评分项呢?本专题针对空调采购文件中常见的一些证书进行整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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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采购中,这些证书(认证)可以当做评分项吗?

空调采购中,经常有采购文件将一些证书作为评分项。那么,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判断一个证书到底能不能作为评分项呢?本专题针对空调采购文件中常见的一些证书进行整理总结。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为了保障服务质量,采购文件中要求设备生产厂商售后服务体系须通过符合GB/T27922-2011标准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5星级),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采购文件评分因素这样设置合理吗?

答:不合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是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已开始执行。《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属于商业性认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同时,GB/T27922-2011标准5.1.2.2规定:人员配置方面,要按服务管理人员总数的10%配置售后服务管理师,负责对售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对售后服务活动的指导。而且,人员配置在售后服务评价指标评分要求中占6分。

据业内人士介绍,一般服务管理人员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在总部,在服务有关部门、服务有关环节和岗位的负责人,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二是在下属分公司、服务网站的管理人员。

由于《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对企业规模和分支机构有硬性要求,采购文件中要求“设备生产厂商售后服务体系须通过符合GB/T27922-2011标准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5星级),满足得2分”属于变相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条件、中标(成交)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歧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不可以作为评分项。

AAA证书可以设置为评分因素吗?

某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规定,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每一项AAA证书获得一项得2分,满分8分。这样的设置可以吗?

答:不可以。"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此类证书不能作为评分项。因为此类证书是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紧密相关,有的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7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同时,按照税务系统信用等级评价的规定,新成立的公司不得评为A级。这就限制了成立年限,对新公司有歧视。将此类证书列为评分因素,属于变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吗?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由协会发放,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吗?

答:不可以。经查询,《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为"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发放,2020年4月15日,浙江省民政厅发布公告称:"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为非法社会组织,由该德清县民政局依法予以处理。2018年5月开始,"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在中国大陆地区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安防经销企业资质证书》《安防制造企业证书》均不具有合法性。经公安部、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安防行业协会的名称是:"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C座1401室;网站为:www.21csp.com.cn。

法律没有规定协会发放的资质不能作为特定条件,特定条件的设置一定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求有关,协会发放的资质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其认定条件也不得与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指标相关。一般不建议将非国家行政机关强制办理的资质设置为资格条件。

空调企业相关协会颁发的证书可否作为评分项?

空调企业相关协会颁发的证书可否作为评分项?

答:协会颁发的证书能否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分项,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主流观点认为,要谨慎使用协会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分项。如果证书的评定因素不含有歧视中小企业的因素,2分为宜。如果协会认定的资质,体现或者变相隐含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指标的,涉嫌歧视中小企业,这类证书不可以采用。


3C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需要提供3C证书的产品采购,3C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3C认证证书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是供应商参加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采购的必备法定资格,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对于《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24种强制节能产品,应当作为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即只要供应商拟提供的产品未拥有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就应判定投标(响应)无效,而不应再作为评审因素来进行评分。除上述强制节能产品之外,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的其他节能产品以及列入《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所有环境标志产品,均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即如果供应商拟提供的产品拥有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其相关评审因素就可以得分;反之,就不能得分。


CMM/CMMI(双软认证)可以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分项吗?

CMM/CMMI(双软认证)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分项,合理吗?

答:不合理。CMM/CMMI(双软认证),简而言之就是"软件企业认证"和"软件产品认证"。在政府采购领域,用CMM/CMMI资质来作为评分项是不合适、不合理的,CMM/CMMI认证由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CMUSEI)提出,它只是一个评估的依据和一个过程改进的框架,并不是一个标准(CMMI是CMM的改进);CMM/CMMI不是为软件研究性项目设计的,而是为产品项目设计的。对于那些研究性的项目,如果要"套上"CMM/CMMI,就等于把自己打入禁锢的"牢笼";如要通过CMMI认证,需要一笔不小的开支,对一些小企业来说是一个较重的负担,把CMM/CMMI列为资格条件和评分项,都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

投标时,承诺函能否代替检测报告呢?

投标时,承诺函能否代替检测报告呢?

答:其实是可以的。由于事前设置产品部件的检测报告,会大大增加供应商的负担,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因此,一些地方制定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已经明确禁止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资格条件、评分因素。如果强调该部件的质量和性能,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检测报告。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因此,投标时,用承诺函代替检测报告,这种做法是可以的。

ISO相关认证证书能作为评分项吗?

ISO相关认证证书能作为评分项吗?

答: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在亚利聊政采335期中,专门谈到了这一话题。在她看来,三体系认证审核的是供应商的内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文件,而并不是针对供应商实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因此,三体系认证只能证明供应商的内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是符合认证规范的,并不能由此直接评价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合格、优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提到,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而ISO相关认证与它并不相关,此外,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而ISO相关认证证书跟所要采购的产品本身也无关,因此,不宜作为评分项。

机房空调采购中,泰尔认证证书(TLC)能作为评分项吗?


答:泰尔认证证书(TLC)是用于通信领域的产品认证证书。企业申请认证该证书时,只要提交常规的企业材料就可以办理,比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并没有特殊的条件和要求,并不涉及规模要素,和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也无关。​

泰尔认证证书办理的价格根据不同单元的产品类型,收费标准也不一样。认证费用、检测费用以及服务费用等加在一起,价格也在三万元以上。

企业的产品一般按单元来划分,一个单元的产品为一种收取标准。企业每种单元的各系列产品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产品作为样品送检即可,也即不管厂家生产多少件产品,只按照每单元选取的一种类型的送检产品费用来算。但如果单元较多,企业要花费的费用自然更多。而且,该产品认证需要连续认证,有效期仅为3年。在此三年内,每年认证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都会到企业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产品是否合格。因此,企业每次还需支付对方差旅费。如果3年后产品认证过期,企业如果有需要,则需要重新花钱认证。

业内专家称,如果该证书收费过高,很多中小企业将因无法承受而望而却步,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歧视新成立的小企业。而且,该产品认证机构并非行政机关,是企业自主申请的产品认证而非强制性产品认证,因此,该证书不宜作为评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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