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禁止新建、扩建HFC-134等13种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HFCs的化工生产设施。
《通知》要求,已建成的18种受控用途HFCs生产设施,在进行改建或者异址建设时,不得增加原有产能,也不得新增受控用途HFCs产品种类。
《通知》明确,18种受控用途HFCs生产设施进行试生产产生的HFCs应纳入配额管理,在设施验收合格并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配额后,方可在配额范围内使用和销售试生产产生的HFCs。对于副产HFCs的生产设施,副产的HFCs用作受控用途也应纳入配额管理;未取得配额的,只能用作原料用途或者销毁处置,不得直接排放。《通知》指出,对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用作受控用途HFCs的,在确保履约的前提下,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切实保障国内供应和相关行业企业使用需求。
以下为受控氢氟碳化物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