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要知】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应标,应做无效投标处理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成玉 2023-02-28 13:58:55

山东某医院采购人近期在招投标过程中遇到一个难题,在一次政府采购活动评审环节,评审专家发现并核实,其中一家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证书是假证书,因此评审专家做无效投标处理了,供应商不服,于是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该采购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出现这样的情况,评审专家这样处理是否妥当?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告诉记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再或者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投标无效。此案例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应标,就属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因此,评审专家可以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需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该供应商可能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特邀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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