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机关单位一个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来自银行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款等。在出资比例中,该项目银行贷款占比61%,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占比39%。那么,这样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吗?
记者了解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也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因此,在该项目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能简单地从资金来源来判断,还应从银行贷款最终用什么资金还款来衡量。该项目中,银行贷款部分,最终还本付息依然需要由财政资金来偿付。因此,该工程项目两种资金来源的性质均属于财政性资金,也因此,该工程属于政府采购工程范畴。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如果是在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