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要知】2次公开招标均失败,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吗?(49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雪燕 2022-09-23 10:03:01

​某体育器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第一次没有供应商参与,项目废标了。第二次只有2家供应商参与项目投标,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那么,2次公开招标均失败,可以变更为竞争性谈判吗?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货物或者服务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情形,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同时,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递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74号令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经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依据74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因此,案例中所说的情形,可以变更为竞争性谈判,但要按照法定程序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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