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应商近日告诉记者,其发现某政府采购项目价格分设置有上限的规定,于是咨询记者,政府采购项目价格分设置是否均有上限的规定?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不同的采购方式,价格分设置不同。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对于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此外,对于政务信息系统的采购项目,《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也规定,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
因此,价格分的设置有无上限,主要视采购方式和项目类型来定。不过,在实际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如果价格分值设置过高,容易导致供应商之间恶性低价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