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一家供应商向记者反映,在参与“煤改电”项目投标过程中,采购文件评分项中要求供应商需能提供厂家的本地化服务。那么,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本地化服务”能作为评分项吗?
记者了解到,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重点清理和纠正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这里强调的是采购人不能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本地化服务机构,来排斥外地供应商参与项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地化服务与本地化服务机构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本地化服务是供应商对采购人提供的基于某一地域的售后服务。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本地化服务,以满足自身要求。这里的本地化服务,是一种能力要求,而非属地要求。
对于很多重要的信息系统、软件、特种设备等采购项目来说,对本地化服务的需求较大,因此,采购人可以适当将“本地化服务”作为评分项。
那么,本地化服务能力如何在采购文件中体现呢?一般来说,服务能力包括技能培训、技术指导、系统维护、产品维保、定期访问巡检等。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
第一,快速的售后服务响应。一般响应时间为2小时以内。
第二,良好的问题解决能力。解决问题的时间一般为6小时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