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因此,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这点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已明确规定。 此外,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而且,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也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与此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除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还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