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地煤改清洁能源政策汇总

山东人民政府官网 2018-08-03 11:32:45

山东济南

2018年5月9日,济南市发布《全市城乡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力争到2018年底增加集中供热面积900多万平米。加快推进新能源供热,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及生物质能等清洁采暖方式,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供热比例。加大冬季清洁采暖实施力度,继续实施5万户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到2018年底,建成区、县城和农村新型社区基本实现清洁采暖全覆盖。

附:全文如下


全市城乡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改善城乡建设面貌和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省会城市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和《济南市城市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城乡建设提升工程。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中心任务,对标“1+454”体系,着眼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城市,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为抓手,深入开展以“七大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城乡建设提升工程,努力打造“环境优美、整洁有序、和谐文明”的省会城市形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城乡建设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改善民生。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升群众生活质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坚持多措并举,突出疏导结合。采取改造改善、规范提升等综合措施,疏堵结合,疏导在先,加强示范引导,加强沟通协调,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科学规范,依法有序推进。严格整治提升标准,坚持依法治理,坚持点、线、面结合,整体推进城乡建设提升工程,有效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坚持上下联动,强化条块结合。强化县区属地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充分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效管理。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集中整治提升的基础上,切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提升成果。

(三)工作目标。通过集中行动,城乡建设环境面貌显著改善,设施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城乡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增强。

二、重点工作

(一)公园风景区提升行动(牵头:市园林局)

1.改造提升公园景区设施。加快天下第一泉护城河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英雄山山体生态修复等7项重点建设工程,实施大明湖荷田复壮、植物园、泉城公园专类园提升等14项绿化整治提升工程,进一步提升园区景观。在景区主要出入口、广场及重要节点等部位,增加花卉立体造型摆放和地栽花卉数量,巧妙搭配园艺小品,营造风格各异、内涵丰富、气氛热烈的游园环境。完善服务设施,对景观照明、给排水、护栏及标志标识牌等配套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增加便民设施,全面提升景区硬件服务层次和水平。

2.实施园容环境精细化管理。加大公园景区道路、绿地、公厕卫生保洁管理力度,做到全覆盖、无盲区、无死角。提升管理标准,强化全天保洁和划片包干等措施,促进园容管理精细化。以严格检查考核、提升整改率为抓手,不断细化考核办法,完善管理规范和流程,进一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实现考核规范化。鼓励市民游客参与公园、风景区管理,通过“市民联席会”、“公园管家”等群众组织,实现“服务对象抓管理”,形成“人人管理、人人受益”的良好氛围。

3.提升公园景区服务质量。围绕打造“咱家公园,贴心服务”,增设开水供应点和泉水直饮点、推广泉水大碗茶、重要景区WiFi全覆盖等措施,进一步丰富服务内容。以满足游客需求为出发点,合理规划设置经营网点和配套服务设施,推进公园通游年票发行系统更加便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创新监督模式,进一步优化第三方服务质量监督测评项目和内容,完善服务规范,强化服务技能,为市民、游客提供更好的休憩环境和游园体验,不断提升市属公园、风景区经营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4.打造园林文化品牌。精心举办“我们的节日”系列主题活动,做大做强趵突泉迎春灯会、千佛山山会等传统品牌活动。发挥公园景区科普功能,高水平举办盆景、插花、菊展等园林专业展览。深挖公园景区文化内涵,加大特色旅游产品的策划开发力度。拓展国际交流渠道,以趵突泉与英国巴斯罗马温泉友好景区建立为起点,落实济南巴斯角、巴斯济南园建设,不断扩大国内国际朋友圈。

(二)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提升行动(牵头:质安处、扬尘处)

1.强化工地安全治理。加大日常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和深度,及时发现和消除触电、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施工机具伤害、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持续开展以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深基坑等重大危险源为重点的施工安全专项治理,突出抓好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管控,有效防范化解起重机械无证操作、违规超载等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强化对桩基、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主要原材料的管控,加大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力度,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安全。

2.提高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对工地围挡进行装饰美化或利用围挡进行公益宣传,鼓励使用仿真绿植围挡、绿植文化墙等施工围挡,禁设商业广告。加强对工地出入口及周边环境的管理,及时修复破损道路,适时进行洒水降尘,保持路面干净、整洁、不起尘。规范建筑物防护架搭设,及时清理脚手架建筑垃圾,及时冲洗、更换污损的安全网。城市主要街道两侧高大建筑外防护架,鼓励采用新型整体升降式脚手架。引入专业物业公司,对工地现场卫生保洁、公共设施维护等实施系统化管护。

3.严格工地扬尘治理。严格执行工程开工前扬尘治理设施联合审验制度,对不具备“6个100%”标准条件、未安装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系统的,新开工程一律不予办理渣土处置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全面实施工程项目红、橙、黄、绿挂牌管理,实行县区督查考核和通报排名。大力推行绿色施工,积极推广可周转、定型化、装配式建筑围挡,探索通过控制土壤含水率,发展绿化、固化及微喷技术,多方式满足裸土抑尘要求,减少防尘网使用量。实施工地裸土绿化,对超过三个月不占用的施工工地、闲置建设用地全面进行绿化覆盖。

4.开展城乡结合部道路整治硬化。对市内7区城乡结合部地区74条主、次干道两侧178条、共28.2千米未硬化的分支路进行整治硬化,8月底前完成,有效消除路面塌陷、破损、裸土问题,坚决杜绝工地及郊野尘土进入城区主次干道,有效遏制道路扬尘。

(三)公用设施提升行动(牵头:市公用事业局)

1.提升城乡供热水平。加强我市供热热源和供热管网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力争到2018年底增加集中供热面积900多万平米。加快推进新能源供热,鼓励利用工业余热,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及生物质能等清洁采暖方式,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供热比例。加大冬季清洁采暖实施力度,继续实施5万户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到2018年底,建成区、县城和农村新型社区基本实现清洁采暖全覆盖。

2.提升供热服务质量。启动实施供热自管站回收和老旧管网改造,提升供暖质量。推广落实《城镇供热服务标准》,开展供热行业规范化管理考核,提高供热企业客服水平。加强专业维修队伍建设,居民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第一时间上门维修服务。

3.提高燃气保供能力。加快城区天然气高压外环管网和次高压管网建设,推进管道天然气市域全覆盖工程,力争2018年底基本实现全市域管道燃气“镇镇通”目标,形成主城区天然气一张大网。加快液化天然气(LNG)调峰储配项目建设,力争2018年底初步建成安子坡和马山两个LNG调峰储配项目,基本实现平均3天用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

4.强化燃气安全治理。加大餐饮单位燃气管道化改造力度,使更多的餐饮单位能够使用上清洁、高效、安全的天然气,确保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加快清理燃气管线违章占压,推进危旧燃气管网改造。加大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液化气违法经营查处力度,对液化气行业进行整合提升,规范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深入开展城乡居民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安全用气意识和技能。

(四)村镇建设提升行动(牵头:村镇建设处)

1.提升小城镇建设发展。加快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刁镇、重点示范镇玉皇庙镇实现跨越发展,积极创建10个省级特色小镇。全面展开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项目落地,加快主导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和辐射带动能力。

2.加快实施农村脱贫攻坚三项改造。抓好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收尾,完成900余户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到年底全部完成我市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继续开展农村户厕改造,完成剩余约10万户农厕改造任务,年底基本实现全市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开展村庄街巷硬化试点,结合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和贫困村街巷硬化,完成200余个村庄街巷硬化任务。

3.做好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开发。积极开展保护开发工作,认真发掘申报新的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五)建筑节能提升行动(牵头:节能科技处)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老旧小区继续实施节能改造,全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积极推进农村建筑节能,鼓励政府投资的农村公共建筑、示范村镇农房建设项目率先执行节能及绿色建设标准导则,结合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稳步实施农村房屋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加大抽测力度,确保外墙保温施工质量可靠。

(六)推进城中村、“三高”沿线整治提升行动(牵头:工程建设处、城建处)

切实履行好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配合城管等部门推进城中村和“三高”沿线环境整治,做好整治范围内违章建筑认定、相关责任主体处罚工作,实现对整治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筑应拆全拆,彻底消除城中村、“三高”沿线环境脏乱差形象,打造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

(七)信访维稳提升行动(牵头:信访处)

加强不稳定因素排查整治,超前进行预测预防,及时掌握矛盾纠纷苗头性动向和预警信息,强化重要节点、重点部位、重点上访群体的防范稳控。积极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坚持开门接访,推进网上信访,实行领导接访、约访和下访。深入做好建筑市场、房地产开发、公园景区、供热燃气历史遗留问题等信访投诉处理,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严格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深化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加强对问题小区、问题用户的质量回访,确保用户质量投诉即时解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处室、单位要从事关济南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认识开展城乡提升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扎扎实实落实好城乡建设提升工程的各项任务要求。成立市城乡建设委城市提升工程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提升行动的实施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靠上抓、带头干,做到既挂帅、也出征,既抓大、也抓小,既抓部署、也抓督查,确保城乡建设整治提升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牵头处室、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方案抓紧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具体任务、措施、步骤及完成时限,做到责任到人、目标到岗、责任到位。要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要做好城乡建设提升工程与先前制定的具体工作计划、规划的衔接,做到目标只能提高,时间只能提前,标准只能提升。对于市里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任务,要盯上靠上、按时完成;对其他没有明确时间节点要求的重点任务,也要自我加压、主动作为。

(三)强化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大对开展城乡提升工程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让群众评判检验提升成果。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促进工作开展。要依托12345热线、网站、信箱等渠道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受理群众投诉,加大在新闻媒体的曝光力度。

(四)强化督导考核。委督查室、监察室、党风办要会同有关处室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城乡建设提升工程落实情况进行实地督查、暗访。强化激励和问责,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在全委上下形成比进度、比质量、比效果的浓厚氛围。将城乡建设提升工程纳入委年终综合考核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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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

2018年1月1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淄博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推广使用清洁煤炭,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新能源替代燃煤使用。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

附:全文如下


淄博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设、十个率先突破”的总体要求和“四位一体、组群统筹、全域融合”城市发展思路,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为生态淄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8%,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268万吨标准煤以内;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93万吨、0.46万吨、13.08万吨、8.21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5.2%、15.1%、30.3%、33%。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2.33万吨以内,比2015 年下降30%。节能减排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县。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落实《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深入实施《山东省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和22个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严格落实《淄博市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淄博市工业精准转调行动计划》,采用先进适用节能低碳环保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争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支持重点行业改造升级,制定实施《淄博市高端石化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实施方案》,支持石化、建材、耐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积极实施退城进园。支持推进钢铁、化工、造纸等重点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实施逐步加严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充分发挥生态环保倒逼引导作用,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和核心竞争力。(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水利与渔业局)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支持重点行业改造升级,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生产、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继续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燃煤锅炉集中区、工业园区等供热覆盖区域实施集中供热,鼓励燃煤电厂对周边企业和城区开展集中供热。(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用事业局)

(五)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进一步推广云计算技术应用,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值优于1.5。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全力推动家政、会展、文化、物流等服务业重点行业实现转型升级,突出发展现代物流、金融、科技服务、人力资源、软件及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旅游、健康、养老、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打造节能环保产业特色基地,培育节能环保产业领军企业。推动创新改革,以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为切入点,着重在新业态、新模式成长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服务业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引领的发展新格局。发挥政府引领作用和市场主导作用,加强先进适用生态环保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加快推进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平台和基地建设,以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为依托,积极培育生态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20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36%,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0%左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等)

(六)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努力压减煤炭消费总量,落实《淄博市煤炭总量控制工作方案(2017-2020年)》,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把煤炭消费量控制在能够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平衡的范围内。因地制宜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推广使用清洁煤炭,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鼓励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公共机构、商业和居民生活领域大规模应用。对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到2020 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700万吨以内,力争控制在2500万吨以内,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重不断提高,市外来电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大幅增加,煤电占市内电力装机比重大幅下降。(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煤炭局、市公用事业局,参加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七)加强工业节能。贯彻落实省“工业绿动力”工作要求,加快太阳能集热系统等新能源在工业领域的应用,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和新能源高效利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活动,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瞄准全国行业标杆,树立本市行业标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分行业制定改造的目标、突破的关键技术、产品。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源效率。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体系。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20%以上,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煤炭、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

(八)强化建筑节能。县城以上城市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城区要求规划、建设,加快绿色生态示范城镇建设,推动绿色建筑由单体向区域发展、由城市向乡镇延伸。建立实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以政府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公益性建筑及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为抓手,积极推广绿色建材。积极创建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加快工程施工“绿色化”进程。继续推进建筑节能全过程闭合监管,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标准,积极发展超低能耗建筑。推动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中的深度复合利用,100米及以下住宅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全部推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扎实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实施绿色化改造。落实建筑能耗限额制度,加强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运维及数据应用。探索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机制,鼓励推行合同能源管理、PPP等节能服务新模式。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管理制度,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推行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开展装配式建筑和产业基地、示范项目建设。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政府投资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商品住宅全面推行预制楼梯、叠合楼板,新建高层住宅实行全装修。在土地供应时,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九)促进交通运输节能。提升运输装备大型化、专业化和标准化水平,加快淘汰高能耗、低效率的老旧车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等。将绿色低碳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融入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营养护全过程,围绕一批重大工程建设应用,全面推进绿色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向纵深发展。继续推进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与服务系统(ETC)建设,稳妥有序地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充电桩等设施建设。广泛应用公路节能新技术,推广路面材料再生和废旧资源再利用技术。到2020年,全市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综合能耗在2015年基础上分别下降2.1%、6.8%、10%;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CO2排放分别下降2.6%、8%、12.5%。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比例在2015年基础上显著提高,新增重型货车、营运客车、公交车、出租车中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辆比例分别达到20%、30%、70%、100%,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000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十三五”期间,完成20万平方米既有办公建筑绿色节能改造。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推动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基准线,健全能源资源消费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深入推进能耗定额管理。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和“能效领跑者”制度,创建3家国家级、3家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争取1家单位获得“能效领跑者”称号。公共机构率先淘汰老旧车辆,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市级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10%。到2020年,实现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综合能耗、人均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降低10%、11%和15%。(牵头单位: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

(十一)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商贸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完善绿色饭店标准体系,推进绿色饭店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商贸物流园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发展委等)

(十二)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加快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推广,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降低农业生产投入品能源消耗。加快农业生产机械化步伐,更新淘汰老旧、高能耗的农业、渔业机械,降低农业机械单位能耗。加强种植模式标准化的研究,建立并推广区域性农作物种植标准模式,推进农机标准化、规模化作业,促进农艺与农机的配套节能,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牵头单位:市农机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结合国家开展的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对列入“百千万”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巩固、提升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成果,更好地发挥能源管理体系作用,推动非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四)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到2018年底,煤粉锅炉平均热效率达到87%以上。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开展节能环保在线监测试点并实现信息共享。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五)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积极发展热电联产,鼓励推行集中供热和分布式供热。大力推进区域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回收利用,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到2020年,实现县以上城市集中供热全覆盖,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因地制宜推行集中或分散式清洁供热试点。以《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加快“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三类区域的划分工作,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及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石化、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的淘汰力度,关闭治理达标无望、污染严重的企业。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在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健全企业自愿和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清洁生产机制,加大对中高费方案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企业提高实施率,创建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在进一步深化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减排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总量控制。实施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实施方案。实施总氮总量控制,明确重点控制区域、领域和行业,制定总氮总量控制方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六)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分时段、分行业逐步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开展污染源排查,进行排放情况评估,强化执法监管,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超标问题整治和自动监控装置建设任务;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2020年,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改成效,确保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从严审批高耗能、高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落实国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快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改革以行政区为主的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企事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构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按要求分行业、分阶段逐步实施排污许可制,到2020年,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度,全面淘汰建成区及县城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开展石化和有机化工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专项行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涂装行业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替代、涂装工艺与设备改进,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与治理设施;印刷行业全面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替代,改进生产工艺。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综合整治扬尘污染。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任务。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推行“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与改造。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信息、排污单位环境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按照《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要求,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

(十七)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加强车船环保管理,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机动车环检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环保检测违法行为,加强机动车维修机构资质管理,规范机动车尾气治理市场。加快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重点治理重型柴油车和高排放车辆;开展清洁柴油机行动,加强高排放工程机械、重型柴油车、农业机械等管理,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环保查验,对货运车、客运车、公交车等开展入户环保检查。加快非道路移动源油品升级。构建机动车船和油品环保达标监管体系,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车用汽、柴油应加入入选《国家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的清净剂,保障国Ⅵ车用汽、柴油供应,支持企业制定国Ⅵ节能环保燃油团体标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农机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等)

(十八)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编制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重点湖泊、重点水库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A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2020年年底前,建制镇要逐步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达标运行。以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为突破口,探索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分散式—半集中式污水处理模式。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城镇新区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老旧城区加大“雨污分流、清污混流”污水管网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消除河水倒灌、地下水渗入等现象。到2020年,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推进工业企业再生水循环利用,引导高耗水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区域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推进污泥安全处置,城市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全部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年底前,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突出抓好冬季散煤治理,供热供气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使用散煤,覆盖范围以外的区域推广使用清洁燃具、清洁煤炭,有条件的区域实施电力和天然气替代煤炭工程。农村实行清洁煤炭替代,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要率先完成散煤治理。积极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煤炭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质监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九)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防治农村养殖污染。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布,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切实加强源头管控,严格落实环评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按照养殖规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网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畜牧兽医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等)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制定全市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评估考核。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园区,要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目标,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成链、企业集群、物质循环、创新管理、集约发展”的要求,制定各具特色的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现有各类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提高园区循环化改造规模和质量。到2020年,国家级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等)

(二十一)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体系,推广固体有机废弃物绝氧热解技术,推动建筑废弃物、有机污泥、废旧纺织品等城乡低值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推进电力、钢铁、水泥等企业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等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制度,学习借鉴济南、泰安、聊城、临沂等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加单位: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十二)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依托“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开发、示范、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创新经营业态和回收方式。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行“圈区化”管理和园区化经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生产和生活领域的全覆盖。推动废钢铁、废旧轮胎、废塑料、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公告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在电器电子产品、铅酸蓄电池、汽车生产企业,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矿采机械等产品再制造为重点,实施高端再制造、智能再制造、在役再制造工程,提升产业整体水平。推动再制造服务体系建设,鼓励设立再制造车间或专业再制造公司,开展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选择产业基础好的地区开展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再制造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等)

(二十三)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对重点矿产资源共生、伴生矿和尾矿的综合开发,鼓励开展尾矿回填和尾矿库复垦。继续推动粉煤灰、冶炼废渣、陶瓷废渣、建筑垃圾等固废综合利用,扩大综合利用规模,探索高值利用途径。以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畜禽粪便等农林废弃物为重点,建立健全收储运体系,推行先进的循环利用模式,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沼气工程、生物质发电工程,实现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清洁化。到2020年,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

(二十四)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用“互联网+”创新经营模式,发展智能化回收,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鼓励建设覆盖城乡、互联互通、运转顺畅的物流回收体系。建设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循环经济信息共享体系,实现循环经济信息的采集、发布以及政策引导、技术推广。到2020年,完成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形成集信息采集与报送、管理与决策、资讯与商务、统计与评价一体的循环经济支持系统。(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

六、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二十五)节能工程。组织实施节能“八大重点工程”,分别是: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工程、终端产品能效提升工程、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新能源推广应用工程、智慧节能应用示范工程、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程、节能环保产业壮大工程、循环经济推广示范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暖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新建居住建筑高端、高质、高效太阳能光热产品普及应用率达到80%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78%。到2020年,节能服务产业产值比2015年翻一番。(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十六)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加强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钢铁行业所有烧结机(球团)配套建设脱硫、高效除尘设施,积极开展烧结机等烟气脱硝示范。加强水泥厂和粉磨站颗粒物排放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泥行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落实水泥行业冬季错峰生产要求。石化炼制行业催化裂化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装置要实施烟气脱硫、脱硝设施改造。积极推广玻璃行业工业窑炉采用天然气、煤制气等清洁能源。加快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生产工艺设备更新改造,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17年 4月 1日-2019年 12月 31 日)》等地方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时段要求。实施“煤改气”工程,扩大城市禁煤区范围。实施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石化企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

(二十七)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加强城市、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的原则,合理布局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到2020年,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逐步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实施城镇污水、工业园区废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畜牧兽医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与渔业局等)

(二十八)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城市矿产”示范园区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互联网+循环经济”等专项行动,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园区、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高附加值利用示范基地、再制造基地,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等)

(二十九)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政府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加快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

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

(三十)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在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以用能排污单位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针对我市能源结构、能源安全、温室气体减排等重大战略需求,研究清洁能源与新能源技术,以发展清洁低碳能源为主攻方向,加快突破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智能电网、储能系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关键核心技术,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聚焦环境污染源头控制、清洁生产和生态修复等技术体系,研究绿色发展关键技术,重点在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大气污染防控、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环保等领域,加强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装备,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科技支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

(三十一)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等)

(三十二)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围绕我市节能减排领域共性关键技术需求,建立完善一批相关领域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和服务基地,组建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推动我市企业先进技术和装备“走出去”。结合“千人计划”专家淄博行、国际科技成果招商洽谈会、污染治理技术交流会以及节能减排行业领域各类年会等多种方式,促进供需对接交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进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第三方监测及环境保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服务市场。(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煤炭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等)

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三十三)完善价格收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加价标准,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执行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政策。及时落实国家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科学合理制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在考虑终端用户承受能力和当地居民用热需求前提下,热价要充分考虑企业环保成本,鼓励制定环保热价政策措施,并出台配套监管办法。加快推进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落实,加大污水处理费政策落实力度。根据国家部署,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继续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费改税相关政策。根据排污权交易试点开展情况,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试点初期交易价格,配套建立相关管理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与渔业局等)

(三十四)完善落实财政税收激励支持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价监督机制,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力度,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认真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和生态补偿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企业和个人予以激励。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购置环保设备等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严格执行国家、省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省部署,积极落实资源税费、环境税费改革政策,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对用于制造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按照国家、省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十五)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加强绿色金融体系顶层设计,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建立绿色评级体系以及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和影响评估体系,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加大节能投资基金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基金对节能领域的支持作用。建立健全绿色投资与绿色贸易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牵头单位: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金融办、淄博银监分局)

(三十六)健全完善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预警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和节能监测,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及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公报制度,强化用能单位能耗计量、记录等基础工作,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建立回收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统计评价报告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节能减排决策、考核提供依据。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市及各区县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到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区县、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建立减排管理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七)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根据国家、省统一安排,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开展用能权制度研究和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和交易市场。开展燃煤电厂排污权收储和有偿使用试点,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鼓励新建项目在不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方式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三十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业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淄博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区县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参加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银行、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十九)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引导企业宣传贯彻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全面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工作要求,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能效标识备案、应用等制度,加强对能效标识产品是否备案、标识是否相符和是否存在伪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并支持企业开展节能、低碳、环保等产品认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宣传、推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实施;采用“双随机”的方法,加强对机动车环检线的监督执法,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商务局等)

(四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坚持污染者付费、损害者担责的原则,不断完善环境治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运营管理和激励机制,鼓励工业污染源治理第三方运营。在火电、钢铁、建材、造纸、印染等污染物排放量大、治理技术成熟的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或工业园区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程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四十一)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认真贯彻国家、省能源产业政策,科学安排发电量计划,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建设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鼓励售电企业根据用户特点提供电能综合管理服务。鼓励企业参加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做好示范企业园区和技术产品的推广工作。继续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拓展应用范围,严格管理程序,充分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完善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做实做细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研究制定可中断电价。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四十二)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综合考虑能源环境状况、经济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区县、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各区县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污单位责任,确保按时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对各区县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督查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区县、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激励。(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水利与渔业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四)健全节能环保标准体系。配合省里完善绿色建筑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开展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配合省里做好能耗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复审和制修订工作,逐步加严能耗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参与制定节能领域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组织参加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价分析课题研究。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系列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构建挥发性有机物系列排放标准体系,全面带动环境污染治理,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科学构建地方环境标准体系,逐步修订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参加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五)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创新节能监察模式,建立节能监察长效机制。加快推行节能综合执法,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提高节能执法效能。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深入推进节能执法重心下移,进一步完善市、区县节能监察体系。全面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扎实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着力完善区域共治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建设,落实镇(街道)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做到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以新环保法实施后未批先建违规建设项目、超排偷排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为重点,加大信息公开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全面落实污染源随机抽查制度,及时查处各类环境信访舆情案件。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等)

(四十六)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核查机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制定节能减排培训纲要,实施培训计划,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加强对市、区县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等相关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七)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积极落实国家、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倡导非政府机构、企业实行绿色采购。强化绿色消费意识,在各个领域加快向绿色转变,以绿色消费倒逼绿色生产。引导绿色饮食,限制一次性餐具生产和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发展绿色休闲,推广低碳、绿色的旅游风尚。倡导绿色居住,大力推广节水器具、节电灯具、节能家电、绿色家具、环保建材等。鼓励绿色出行,加快城市绿色公共交通体系和交通工具公共租赁体系建设。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完善城市充电设施建设。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带头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大力发展电动和天然气环卫车辆、公交车辆。(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

(四十八)倡导全民参与。推动节能减排教育进校园、进家庭,广泛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用小手拉大手,形成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加大对节能减排理念及有关知识的宣传,以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低碳日等主题活动为依托,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美丽乡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生态工业园区等“绿色细胞”工程。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九)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对政府节能环保工作、企业用能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建立沟通协商平台,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市和区县政府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健全反馈机制,在政府网站设立“节能环保违法曝光台”。深入开展节能环保社会监管活动,完善节能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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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

2018年6月1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2018年聊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全市确保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改造172775万户,力争完成20万户的任务。使用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从5000元/户提高到6500元/户,电代煤运行费用补贴标准为户均1000元/年,连补3年。

附:全文如下


《2018 年聊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 》的通知

聊政办字〔201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18 年聊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1 日

2018 年聊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 2018 年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任务,根据《聊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聊政办字〔2017〕66 号)和 3 月 26 日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调度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认真总结 2017 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科学务实评估气、电供应能力,确保改造任务有气源、电源支撑。2018 年,全市确保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改造 17 万户,力争完成 20 万户的任务。具体任务量为:东昌府区计划改造 21000 户,临清市计划改造 20451 户,冠县计划改造 16000 户,莘县计划改造 14000 户,阳谷县计划改造 25000 户,东阿县计划改造 21446 户,茌平县计划改造 21570 户,高唐计划改造 18000 户,开发区计划改造 8322 户,高新区计划改造3357户,度假区计划改造3629户,全市合计计划改造172775 户。

二、部门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做好争取国家、省财政补贴和市级政府承担清洁取暖工程资金筹集工作。

(三)市住建局负责各县(市)清洁取暖督导工作。

(四)市城管局负责市主城四区清洁取暖督导工作。

(五)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强化考核。

(六)市发改委负责办理清洁取暖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核准工作。

(七)市经信委负责督导协调电力供应。

(八)市油区办负责牵头推进长输天然气管线工程建设及气源协调保障工作。

(九)市大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冬季清洁取暖的督查工作。

(十)聊城市供电公司负责向省主管部门争取向我市增加电代煤改造计划指标,同时作好供电线路改造工作。

三、财政补贴

对未列入3 年拆迁计划且集中供热管网不能到达的城中村、城郊村、小城镇以及农村地区,采用天然气、(深层、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取暖的用户,纳入财政补贴范围。按照市政府 2017 年 11 月 10 日印发的〔2017〕第 69 号会议纪要要求,对禁燃区内列入 3 年拆迁计划的区域暂不实施煤改 气煤改电,可使用洁净型煤作为冬季取暖暂时过度的一种补充措施,市财政局按照现行洁净型煤财政补贴政策执行。

2018 年实施气代煤改造的,各级财政对清洁取暖建设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户均 5000 元/户,运行费用补贴标准为户均 1000 元/年,连补 3 年。

2018 年实施电代煤改造且使用空气源热泵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从 5000 元/户提高到 6500 元/户;其他电代煤改造方式仍执行 5000 元/户的建设费用。电代煤运行费用补贴标准为户均 1000 元/年,连补 3 年。

继续对 2017 年实施的清洁取暖改造用户给予 1000 元/年的运行费用补贴。

四、资金来源

对中央、省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按照 3:7 比例分担。各县(市、区)要加大资金配套力度,确保资金到位率不低于 8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区域清洁取暖工作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将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压实责任,抓好落实。

(二)提前谋划,倒排工期。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按照 8 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的目标,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有序推进,确保按期完工。

(三)加强调度,严格考核。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辖区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四)强化监管,确保质量。各级各部门要坚持质量为先、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对清洁取暖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监管,严把施工质量关、安全生产关,确保工程建设程序合规、设计施工监理达标、竣工验收合格;加强清洁取暖气代煤电代煤安全运行管理,加大对改造居民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五)优化路线,高效利用。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多能互补”的技术路线,优化技术路线,科学布局。

一是要大力推进集中供热,结合现有供热能力、城市开发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合理确定各年度工作计划,不断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

二是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向周边城乡居民供热;

三是市城区、县城区周边鼓励使用电代煤,积极推广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高能效比的电代煤取暖设备。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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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

2018年4月8日,德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德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重点解决中心城区“城中村、城边村”清洁取暖问题,建设供热、供气配套管网,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供气覆盖面。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推进气代煤、电代煤、热泵等清洁取暖改造工程,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上级下达的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目标。

附:全文如下


德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各级各部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领导责任、企业治污主体责任、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责任、职能部门管行业就要管环保责任,围绕“压煤、抑尘、控车、除味、增绿”,大力削减污染存量、严格控制污染增量,加强科技支撑,强化源头防治、综合施治、精准控制,优化经济、能源、交通运输结构,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实现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持续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和省阶段性目标要求。

(二)主要目标。在全面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目标任务基础上,深入实施国家和省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2018年,全市PM2. 5浓度同比改善5%,力争改善8%,PM10浓度同比改善12%左右,SO2、NO2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数持续减少;全市平均降尘强度控制在8吨/月·平方公里以下。环境空气质量向全省中游和省内7个传输通道城市前位迈进。

二、主要任务

(一)燃煤污染治理。

1. 建立健全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机制。继续将控煤工作列入全市协同发展综合考评重要内容,年底对各县(市、区)煤炭总量控制情况进行考核。继续分解细化2018年省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确保完成控煤任务。继续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政策,凡新上耗煤项目,严格执行煤炭消费量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节能评估审查需提报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继续建立煤炭总量控制监测预警机制,建立煤炭消费数据部门会商制度,对各县(市、区)煤炭消费量进行月调度、季分析,及时发布预测预警;建立涉及氮氧化物排放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市发改委负责,市统计局、市环保局配合)加快新能源开发利用,积极推进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和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建设。不断提高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确保年度增幅在2. 5%左右。(市发改委负责)

2. 开展燃煤锅炉清查治理。参照环保部、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通知》(环普查〔2017〕188号),全面排查生活源锅炉和工业源锅炉,查清锅炉基本信息、区域分布、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情况,分类建立锅炉名录。淘汰新发现的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

3. 对保留的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和各种容量燃油、燃气锅炉,按照《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8年第9号)要求,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部执行国家相关特别排放限值,山东省地方标准有更严要求的,按从严原则执行。(市环保局负责)

4. 推行燃气锅炉超低氮燃烧改造。2018年4月底前,完成燃气锅炉超低氮燃烧改造试点。2018年10月底前,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推进现有燃气锅炉按氮氧化物小于等于30mg/m3的标准,完成超低氮燃燃烧改造。鼓励新上燃气锅炉按超低氮燃烧标准要求执行。(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5. 全市10蒸吨以上锅炉,按有关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分布式控制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整治。(市环保局负责)

6. 进一步健全完善洁净煤推广市场化机制,继续完善和实施补贴政策,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煤炭物流园和配送中心三位一体的洁净煤体系建设,提升煤炭经营场所环保标准,做好洁净煤生产供应保障。继续开展散煤市场综合整治执法活动,实行“企业自检、县级普检、市级抽检”三级煤质检测机制,杜绝劣质散煤流入。2018年,在洁净煤全覆盖基础上,推广洁净型煤50万吨,推广5万台环保炉具。(市商务局负责,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

7.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调整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下同)禁燃区范围,实施分类管理。现有禁燃区东界扩大到减河以东。各县(市、区)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在限期改用清洁能源。依法查处违规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行为。(市环保局负责)

8. 严控禁燃区燃煤取暖。中心城区、各县(市、区)禁燃区内全面取缔散煤流通和使用。(市商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9. 加快推进发展热电联产,统筹大型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覆盖范围,为终端用户用能用热提供可靠保障。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再批准立项建设额定蒸发量35吨/小时及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油渣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市发改委负责)

10. 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编制清洁取暖专项规划,建设完善储气调峰设施,提高气源应急保障能力。多方开拓气源,提高管道输送能力,积极争取上级天然气供应气源指标,优先用于清洁取暖替代,确保安全平稳用气。加快城镇天然气管网配套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率先实施天然气“村村通”工程。重点解决中心城区“城中村、城边村”清洁取暖问题,建设供热、供气配套管网,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供气覆盖面。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推进气代煤、电代煤、热泵等清洁取暖改造工程,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上级下达的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目标。(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委负责,市公用事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国网德州供电公司配合)

11. 加强工业窑炉监管。在前期综合治理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现有工业窑炉,建立各类燃煤、燃气、电窑炉清单,查清基本信息、排污现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年底前完成淘汰替代;达不到最新排放控制政策要求的,实施停产治理。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规范且不在淘汰范围的,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负责)

12. 研究制定中心城区产业负面清单。明确中心城区产业负面清单,制定商混企业、堆场料厂、物流园区(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的除外)、碳素企业、化工企业三年退出建成区计划,并推进落实。(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二)重点污染源监管。

13. 推进重点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升级改造。按照《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8年第9号)要求,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现有企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山东省地方标准有更严要求的,按照从严原则执行。(市环保局负责)

14. 加强重点排放源稳定达标排放监管。排气筒高度45米以上的高架源和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砖瓦企业全面规范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和联网工作。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全面实现自动监控。依法从严查处超标排放企业,超标排放企业当日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依法按日计罚。特殊时段,组织重点骨干企业限产,为全市空气质量改善做出贡献。(市环保局负责)

15. 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加快推进玻璃钢、小铸造、小家具等产业集群搬迁升级。列入计划整合搬迁的,依法依规实施整合升级,严禁无装备技术和规模升级的物理搬迁。(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配合)

(三)扬尘污染治理。全面推行扬尘治理加严管控要求,提高扬尘治理精细化管理水平。

16. 深化道路扬尘防治。推进道路湿式机扫、洒水保洁措施,将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道路保洁范围,扩大至城区周边道路及城乡接合部、国省道、乡镇驻地;对尘土污染和破损路面及时清理保洁和修复。(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等部门负责)

17. 开展道路积尘负荷监测。以城市主次干道、国省道、城乡接合部、乡镇驻地为重点,推进道路积尘量化管理,定期考核通报。(市大气办负责)

18. 深化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各类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所有正在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楼内必须设置密闭式垃圾清运专用通道,每一层施工完毕,彻底清除楼层内扬尘源,严控高空飘尘。清除楼层内扬尘源必须采取抑尘措施。各类建设工地、工程所有车辆进出口,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装置。各类市政、公路、水利、管线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半幅作业,落实围挡、遮盖、喷淋要求。防风抑尘网定期冲洗更换。主管部门要将扬尘管控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对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等部门根据职能负责)

19. 全面规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拆除作业采取封闭围挡、高压喷淋、洒水降尘、雾炮控尘等措施,湿法作业、分片拆除。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全网,脚手架设置洒水喷雾装置。(市住建局负责)

20. 深化渣土运输管理。在全市逐步推广智能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配套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渣土运输激励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查处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查屡犯的渣土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对违法行为多发的渣土运输企业撤销渣土运输许可;充分利用渣土运输许可信息,加强道路货运资格管理。渣土运输车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律顶额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配合)

对带泥、带灰上路的渣土车、商混车、及其它临时物料运输辆,运输粉状物料不密闭、不覆盖的、沿路撒漏,一律顶额上限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四)机动车污染治理。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计划,统筹推进城区禁限行、高排放车污染控制、机动车检测、新车登记、在用车报废、超标车治理、油品等环节的协同管理。

21. 巩固和加强主城区禁限行措施。国IV以下未按要求加装颗粒物捕集器的高排放柴油车不得进入禁行区域。(市公安局负责)

22. 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开展新机动车注册登记前环保查验,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加强外地转入汽车管理,按照便民原则,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审查车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记录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对档案资料记录排放标准有异议或无记录的,由环保部门根据国家相关目录出具排放标准证明。加强机动车报废登记管理,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及时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建立符合报废标准车辆的信息数据库。(市公安局负责)

23. 组织汽车尾气排放检测与维护治理试点。按照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等10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开展汽车尾气检测与维护(I/M)治理试点,促进汽车尾气排放治理能力提高。选择、扶持部分汽车尾气检测企业、维修企业作为试点检测站(I站)和维修站(M站),推进维修信息和检测信息共联共享。建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含事业单位)、公交客运、营运汽车、城乡环卫车、市政工程车和其他高强度使用的社会保障用车清单,并率先纳入试点范围。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至其他社会车辆。(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配合)

24. 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通过数据监控、现场检查、检验比对、随机抽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排放检验机构日常业务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检验机构。(市环保局负责)

25. 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管。每季度组织开展加油站、油库车用汽柴油随机监督抽检,实现年度抽检全覆盖,严厉打击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车用油品的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一季度,以柴油为重点,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加油站是否按照油品升级要求销售符合标准的油品。依法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对无证经营加油站,一律予以关停。每季度对市售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负责,市质监局、市商务局配合)

26. 开展高排放车辆遥测监控。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完成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柴油运输车监控,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加强尾气检测数据与遥感监测数据利用,严厉打击检测数据造假,处罚超标排放车辆。(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配合)

27. 加强柴油车管控。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推进重点行业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管理的重要内容。查处一批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的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负责)

市交警、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组织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环保部门负责车辆的监督抽测。对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由公安、交通、环保部门分别溯源注册登记信息、所属运输企业信息、排放检验机构信息;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统一组织处罚信息和溯源信息公开。(市公安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8. 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中心城区、各县(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同步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重点加强2016年4月1日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监管。各相关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市环保局负责,市住建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农机局配合)

29. 推进中心城区车辆清洁化。以公交、邮政等行业为重点,不断提升新增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应用比例。自6月1日起,中心城区公交、邮政等行业新购置车辆应以新能源车为主。加快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五)重点领域VOCs治理。

30. 加大涉VOCs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力度。提高工艺技术和治污设施建设标准。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玻璃钢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强涉VOCs企业无组织排放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石化和有机化工行业生产、储存、装卸环节排放。各县(市、区)要针对本辖区产业特点,落实“一企一策”要求,加快推进治污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和省规范发布情况,适时推进VOCs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市环保局负责)

31. 加快推进汽修行业VOCs治理。提高治污设施建设标准,深入推进全市4014家汽修企业整治。未配套建设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或已安装处理设施达不到控制要求的,不得从事喷漆作业。全面禁止露天喷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32. 全面推进餐饮油烟治理。在2017年餐饮油烟治理示范工程的基础上,全市饮食服务业单位2018年6月底前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达到山东省地方排放标准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处罚。(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33. 全面完成加油站三级油气回收。在2017年城区加油站完成三级油气回收改造的基础上,2018年底前全市其余在营加油站全部完成三级油气回收改造。鼓励采用先进的膜分离回收技术,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的自行监测与监督性抽测,对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处罚。(市环保局负责)

34. 加强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源排查治理。生产工艺产尘或产生VOCs的排放点(装置)必须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和VOCs治理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和明显异味;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和VOCs治理设施;料场路面硬化,出口处配备清洗装置;含VOCs产品和原料存放、调和点(车间)配备保持密闭并配备收集系统。对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市环保局负责)

(六)实施造林绿化行动。

35. 持续推进“绿满德州生态美市”三年造林行动。2018年全市完成造林20万亩。继续推动德州大运河生态林场建设,完成2000亩建设任务。提升通道绿化、美化、彩化水平,着重实施森林生态廊道建设工程,推进铁路、公路、河流两侧裸露土地植树绿化。围绕提升基本农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完善综合农田林网防护林体系。(市林业局负责)

(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36.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围绕秸秆还田和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等领域,积极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青储氨化、养殖食用菌、秸秆沼气等综合利用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以秸秆沼气、养殖场等秸秆利用企业为依托,建设秸秆收集储运体系。2018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4. 5%以上。(市农业局负责)

37. 探索推进种植业氨排放控制。进一步查清全市化肥施用种类、数量、分布等信息。通过推广有机肥、专业配方肥、绿肥种植、改进肥料施用方式等综合措施,减少化肥施用总量,从源头上控制种植业氨排放。(市农业局负责)

38. 探索推进养殖业氨排放控制。进一步查清全市畜禽养殖业户类别、数量、分布等信息,9月底前,建立全市养殖业户明细台账、完善养殖业氨排放清单。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通过减少源头产量、强化过程控制、规范末端利用,科学合理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减少养殖业氨排放总量。(市畜牧兽医局负责)

39. 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加强属地网格化监管,建立目标责任制,重点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对监管不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八)重污染天气应对。

40. 错峰生产调控。贯彻国家和省错峰生产部署,组织各县(市、区)制定合理的错峰生产方案并落实错峰生产措施。加大错峰生产落实情况的督导抽查力度,全面落实错峰生产相关要求。2018年采暖季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不高于2017年错峰期排放水平。(市经信委负责,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41.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严格执行京津冀统一应急标准和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和预测预报,及时发布应急预警。进一步修订完善限排限产停产企业清单,组织企业制定落实减排方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及时开展督导检查和应急效果评估,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急措施的削峰降频的作用。(市环保局负责)

(九)加强技术支撑。

42.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2018年底前,全市102个未布点的乡镇、街道全部建成投运空气质量监测自动站。自2019年起,空气质量考核覆盖到乡镇一级。(市环保局负责)

43. 启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按照数据全面融合、业务灵活拓展、动态指挥调度、服务精准监管、智能辅助决策的目标,建设横向跨各部门、纵向覆盖市县乡的德州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设立市级生态环境大数据指挥调度中心,保证平台正常运转。(市环保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44. 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和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按照上级部署,依托“一市一策”课题组的技术支持,在2017年完成首次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基础上,进行深入全面的更新调查,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提供支撑。持续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组织领导责任,市政府成立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行动专班,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全市攻坚行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有序推进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各县(市、区)是落实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机构,围绕任务目标,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逐级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在牵头、配合、协调、调度、落实、考核各个环节,做到可量化、可统计、可调度、可问责。

(二)强化监测监管。

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督促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提高监测质量。各县(市、区)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加强监测报告审核。通过严管重罚,引导企业树立环保责任意识,提高治污设施建设标准。(市环保局负责,市质监局配合)

加强监督性监测工作。安装有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质控考核比对,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可靠。对其他排污单位,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对监督性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行为,依法从严予以查处。(市环保局负责)

(三)严格督导考核。

加强督查督办。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全力做好上级督查、巡查交办问题整改。市政府三年作战行动专班对各项重点工作建立“大台帐、销号制”工作机制,对各责任部门和县(市、区)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不作为、不履职的责任部门和未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县(市、区)实行督查督办。

加强调度考核。每月通报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和降尘强度、道路积尘负荷,每季度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进行考核奖惩。每半月调度通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

严格实施问责。PM2. 5、PM10改善幅度连续2个月未达到改善目标的、降尘强度连续2个月未达到控制目标的、道路积尘负荷连续两个月无明显进展的、空气质量连续2个季度考核排名列全市末位的县(市、区),市政府约谈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未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问责。因部门牵头工作不力,导致多数县(市、区)工作进展缓慢、单项工作完成任务不足60%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失职渎职,导致环境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山东济宁

2018年5月6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宁市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实施方案》。2018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18.46万户冬季清洁取暖改造任务。上半年,完成50%的改造任务。各县(市、区)结合配套电力和燃气设施情况,主要确定以下改造方式:一是集中供热改造。主要针对住房条件较好、热力管网已经覆盖区域,通过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取暖。二是气代煤改造。铺设燃气管网和建设储气调峰设施,采用智能燃气壁挂炉取暖。三是电代煤改造。对户外电力设施进行改造,采用直热式、蓄热式以及空气源热泵等方式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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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

2018年5月6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宁市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实施方案》。2018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18.46万户冬季清洁取暖改造任务。上半年,完成50%的改造任务。各县(市、区)结合配套电力和燃气设施情况,主要确定以下改造方式:一是集中供热改造。主要针对住房条件较好、热力管网已经覆盖区域,通过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取暖。二是气代煤改造。铺设燃气管网和建设储气调峰设施,采用智能燃气壁挂炉取暖。三是电代煤改造。对户外电力设施进行改造,采用直热式、蓄热式以及空气源热泵等方式取暖。

附:全文如下


济宁市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清洁取暖的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全市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安排

2018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18.46万户冬季清洁取暖改造任务。上半年,完成50%的改造任务。各县(市、区)结合配套电力和燃气设施情况,主要确定以下改造方式:一是集中供热改造。主要针对住房条件较好、热力管网已经覆盖区域,通过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取暖。二是气代煤改造。铺设燃气管网和建设储气调峰设施,采用智能燃气壁挂炉取暖。三是电代煤改造。对户外电力设施进行改造,采用直热式、蓄热式以及空气源热泵等方式取暖。

(一)中心城区

在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两个范围对11.66万户实施冬季清洁取暖改造。范围一(东至东外环、南至临菏路、西至梁济运河、北至北二环),主要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对38741户实施集中供暖、气代煤和电代煤等三种形式的改造,实现“无煤化”。范围二(东至泗河、南至临菏路、西至济徐高速、北至日兰高速,不含范围一内村居),主要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对77863户实施集中供暖、气代煤和电代煤改造,对暂不能实施的村居,今年先采取清洁型煤替代。

1.任城区。共实施改造55045户(包括集中供热9962户、气代煤44343户、其他村电代煤740户)。其中,范围一共计20261户(包括集中供热2986户、气代煤17275户);范围二共计34784户(包括集中供热6976户、气代煤27068户、其他村电代煤740户)。

2.兖州区。共实施改造12714户,全部位于范围二(包括气代煤2665户、棚改村电代煤1643户、其他村电代煤8406户)。

3.济宁高新区。共实施改造40598户(包括集中供热14040户、气代煤8128户、棚改村电代煤1755户、其他村电代煤16675户)。其中,范围一共计4415户(包括气代煤185户、其他村电代煤4230户);范围二共计36183户(包括集中供热14040户、气代煤7943户、棚改村电代煤1755户、其他村电代煤12445户)。

4.太白湖新区。共实施改造6247户(包括集中供热281户、气代煤4122户、其他村电代煤1844户)。其中,范围一共计2365户(包括集中供热281户、气代煤240户、电代煤1844户);范围二共计3882户,全部为气代煤。

5.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实施改造2000户,全部位于范围二(包括气代煤155户、其他村电代煤1845户)。

(二)其他县(市)

对曲阜市、泗水县、邹城市、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等9个县(市)分别按照各县(市)划定的范围(范围二不含范围一内村居)共计6.8万户实施冬季清洁取暖改造。

1.曲阜市。共实施改造7098户(包含集中供热480户,其他村电代煤6618户)。其中,范围一(东至远大路、南至大沂河滨河路、西至曲师大西鲁城街道界、北至小林河)5675户(包含集中供热480户、其他村电代煤5195户);范围二(东至远大路、南至大沂河、西至曲师大西鲁城街道界、北至泗河)1423户,全部为其他村电代煤。

2.泗水县。共实施改造6100户(包含集中供热767户、气代煤1882户、其他村电代煤3451户)。其中,范围一(东至济河西路、南至泉庆路—新闻路、西至圣源大道、北至泉通路)2233户(包含集中供热767户、气代煤271户、其他村电代煤1195户);范围二(东至东外环路、南至南外环路、西至圣昭路、北至泉通路)3867户(包含气代煤1611户、其他村电代煤2256户)。

3.邹城市。共实施改造22654户(包含气代煤8155户、其他村电代煤14499户)。其中,范围一(东至东外环,南至名泉路、顺河路,西至凫山南路、凫山北路、鲍店路、兴中路,北至国宏大道)16570户(包含气代煤2071户、其他村电代煤14499户);范围二(东至凫山南路、凫山北路、鲍店路、兴中路,南至顺河路,西至新西外环,北至邹鲍路)6084户,全部为气代煤。

4.微山县。共实施改造12860户(包含集中供热6060户、气代煤890户、其他村电代煤5910户)。范围为东至新薛河、南至红荷路、西至滨湖路、北至微矿路。

5.鱼台县。共实施改造5267户(包含集中供热2642户、气代煤695户、棚改村电代煤1120户、其他村电代煤810户)。其中,范围一(东至东一环、南至南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北三环)4717户(包含集中供热2642户、气代煤385户、棚改村电代煤880户、其他村电代煤810户);范围二(东至东二环、南至南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北三环)550户(包含气代煤310户、棚改村电代煤240户)。

6.金乡县。共实施改造3384户(包含集中供热1582户、气代煤130户、其他村电代煤1672户)。其中,范围一(东至山阳路、南至缗城路、西至奎星路、北至诚信大道)1677户(包含集中供热954户、其他村电代煤723户);范围二(东至金丰线、南至南外环、西至奎星路、北至老万福河)1707户(包含集中供热628户、气代煤130户、其他村电代煤949户)。

7.嘉祥县。共实施改造3457户(包含气代煤3042户、其他村电代煤415户)。其中,范围一(东至萌山路、南至新石铁路、西至文化路、北至古城街)415户,全部为其他村电代煤;范围二(东至萌山路、南至南外环、西至建设路、北至338线)3042户,全部为气代煤。

8.汶上县。共实施改造3277户(包含集中供热900户、其他村电代煤2377户)。其中,范围一(东至普陀山路、南至九华山路、西至峨眉山路、北至五台山路)1000户,全部为其他村电代煤;范围二(东至二环东路、南至二环南路、西至二环西路、北至二环北路)2277户(包含集中供热900户、其他村电代煤1377户)。

9.梁山县。共实施改造3991户(其他村电代煤3991户)。其中,范围一(东至水泊东路、南至青龙山路、西至凤凰山山体东侧、北至公明大道)1574户,全部为其他村电代煤;范围二(东至凤凰山山体、南至青龙山路、西至西环路、北至龟山山体北侧)2417户,全部为其他村电代煤。

(三)实施计划

各县(市、区)2018年3月底前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相关工程建设和设备的招标工作,6月底前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的50%,9月底前完成所有改造任务,10月底前完成取暖设备调试工作。

二、工程建设投入

(一)集中供热改造。市级财政按1500元/户进行补贴,用于集中供热改造的二次管网和换热站建设,县(市、区)财政进行同等配套。

(二)气代煤改造。继续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冬季清洁供暖气代煤和电带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33号)文件政策。市级财政按4000元/户进行补贴(包含冬季采暖期燃气价格补贴),各县(市、区)财政进行不低于同等比例的配套。

(三)电代煤改造。①纳入2018年至2020年棚改范围的村居。对列入2018年棚改范围的村居,不再纳入本次清洁取暖改造范围。对列入2019年和2020年棚改范围的村居,全部采取电代煤方式进行改造,所需费用由各县(市、区)先行垫付,待相关地块出让后,纳入土地整理成本。②其他实施电代煤改造的村居。户内取暖设施购置安装,市级财政按4000元/户进行补贴(包含采暖期居民用电补贴),各县(市、区)财政进行不低于同等比例的配套。户外电网配套设施建设原则上由供电企业承担。

三、运行补贴标准

(一)气代煤改造。采暖期暂不执行阶梯气价,按城镇燃气居民用气价格的第一档价格执行。市级财政4000元/户补贴已包含冬季采暖期燃气价格补贴,具体补贴使用办法由各县(市、区)统筹掌握,建议各县(市、区)按采暖期每户1元/方进行补贴,补贴用气每个采暖期最高1000方,补贴期限暂定三年。

(二)电代煤改造。在阶梯电价基础上,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用户自愿选择,用户享受采暖期每日峰段(8:00至20:00)和谷段(20:00至次日8:00)电价标准。即第一阶梯电量8520千瓦时,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阶梯电量8520—10800千瓦时,第三阶梯电量为超过10800千瓦时部分,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阶梯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市级财政4000元/户补贴已包含冬季采暖期用电补贴费用,具体补贴使用办法由各县(市、区)统筹掌握,建议各县(市、区)按采暖期每户0.2元/度进行补贴,补贴用电每个采暖期每户最高5000度,补贴期限暂定三年。同时建议各县(市、区)对电代煤改造户配发燃气灶及燃气罐,并进行用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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