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山西省居民灵活安排电采暖设备用电时间,满足不同采暖用电需求,对“煤改电”居民用户试行三种计价方式,由居民结合自身采暖用电实际自主选择执行。居民选择按峰谷时段计价,谷段用电在现行22:00至次日8:00,共10个小时基础上,再延长2小时至12个小时,延长后谷段用电为20:00至次日8:00、峰段用电相应缩短为8:00至20:00。
采暖期内电采暖用电不区分峰谷时段、不执行阶梯电价,按月抄表计量,单独计价,月用电量在2600千瓦时以内的,用电价格0.2862元/千瓦时,超出部分用电价格按照0.507元千瓦时执行。同时,“煤改电”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采暖期选择执行平段电价后,不再执行峰谷电价和阶梯电价,电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用电价格按照0.477元/千瓦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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