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珠今年提交3份建议 除了政府采购居然还有它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6-03-11 18:03:04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小编获知,全国人大代表、格力集团董事长董明珠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了3份议案。其中,她认为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促进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建议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另外,还有对见义勇为和医患关系的相关建议。

[s]董明珠今年提交3份建议 除了政府采购居然还有它

全国人大代表,格力集团董事长  董明珠

关于“保障企业自主创新活力”的建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董明珠

在“中国制造2025”规划纲要精神的指引下,党的“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中明确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而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新常态”大背景下,想要实现经济的提质增效,企业是主体,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决定了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竞争力。

当前,我国创新水平较之以往有大幅提高,但总体创新能力不足,许多领域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还不能满足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如何通过创新机制来保障企业自主创新活力、使创新驱动战略真正落到实处,是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转变的关键,关系着中国经济的转型和未来。

一、保障企业自主创新活力的理由

1、薄弱的知识产权制度不利于创新

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和专利运用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非常大的差距,专利执法环境不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易、维权难”。

我国对专利权保护所采用的“行政调解途径”时间虽短但法律执行力度不强,“司法保护途径”案件执行时间拖得太长,有些企业经不起长时间的人力、财力的投入而放弃法律诉求,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例如,格力电器与美的“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专利权纠纷,经历长达三年的诉讼后,最终判决的赔偿额为200万元。但该赔偿额度甚至低于格力电器为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和调查取证费用,更别说填补格力电器为此而投入的研发费用。

2、商业秘密保护体制不健全

商业秘密是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激烈的商战中,商业秘密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部分企业为快速获得竞争对手的独特优势,越来越多的以卧底、间谍的方式窃取其商业秘密。

现有操作情况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内容相对散乱且难以操作,且商业秘密案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企业甚至需要依靠公证机关、法院、公安机关的协助才能采集到证据,难度可想而知。并且,通常侵权人毁灭、转移证据的速度极快,进一步加大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法律救济难度。

3、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促进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现阶段,政府采购所具备的节约财政资金的经济功能和反腐倡廉的政治功能已经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和落实,但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国货等功能因为缺乏相关的配套政策而无法得到落实。除此之外,政府采购的拓展功能包括拉动消费,促进自主创新,保护民族产业,协助构建和谐的国际环境等新功能尚未发挥出来。

二、保障企业自主创新活力的建议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决定一个国家综合竞争力的核心,而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持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建议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同时,制定符合国情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侵害的处罚力度,比如根据侵权方的受益程度进行赔偿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效率也需要提高。

2、出台相关政策保护商业秘密

建议国家劳动和司法部门站在企业的角度上,就保密协议等内容的落地进行调研并出台相关政策,不能仅根据窃密后“是否成功实施”作为处罚依据,而应以“是否存在窃密”行为进行量刑,对窃密者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建议借鉴美国、欧洲等地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修订甚至制定专门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

3、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建议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引导作用,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优先采购技术领先、节能环保的自主创新产品,而不是一律按照“定价中标”原则进行采购;同时,建议避免使用补贴产品的手段,以免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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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见义勇为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建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董明珠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人们称颂和赞扬。它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有利于加强人们的社会道德观念,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在当今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见义不为”、“见死不救”或“不敢为”、“不敢救”的现象,甚至好心扶起摔倒的老人反被讹诈、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牺牲后得不到救助。每隔一段时间,这类话题总会伴随着相关事件出现在公众面前,表面上看似乎是道德问题,但归根结底是法律制度不健全引发的社会问题。

立法的本意是惩恶扬善,为构建良好社会秩序服务。恶如果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善就不能自由生长,受害的可能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只有充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加大对被救助人恶意讹诈、抵赖被救助事实等行为的惩治力度,惩恶扬善执其两端,才能激发更多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而扭转社会风气,使道德风尚进入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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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见义勇为相关法律和制度的理由

1、现有法律法规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定义不统一、适用范围不一致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不同的地方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不一致。例如:很多省市对见义勇为的定义不同;对扶摔倒老人等公民救助行为,纳不纳入见义勇为的行为范畴,不同地方法规也不一样。由于法律法规不统一,使得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以及后续的鼓励、保障措施无从落实。

2、对见义勇为者的社会保障制度欠缺

见义勇为的行为本身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风险,按照风险对等补偿原则,见义勇为者有权获得政府社会保障,只有让见义勇为者及其家人能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才能引导社会公众追求助人向善、无私奉献的价值导向。而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暂未明确将因见义勇为而受伤、致残甚至牺牲的人员列为救助对象,而是参照现有保障制度(如《工伤保险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中相关的条款与项目实行,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3、讹诈、抵赖行为的违法成本极低,见义勇为却被要求举证

纵观几起影响较大的见义勇为后反被讹诈的事件,多数的结果是真相曝光后,因为讹诈者是老人或弱者,警方仅对讹诈者进行批评教育后就了事,讹诈成本几乎为零,但是一旦得逞收益却很高。此外,在绝大部分扶人遭讹案件中,扶人者往往被要求举证,这使得扶人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见义勇为却不得不承受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损失。

讹诈、抵赖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明明做了好事却要承担额外的责任,这些个案对社会的破坏力是巨大的,见义勇为的社会道德会因此被趋利避害的人性本能所击溃。去年8月,河南开封六旬老者摔倒在积水中,围观的群众因有顾虑、怕被讹诈,无人及时施救,最终导致窒息而亡,血淋淋的事实实在让人痛心。只有从法律上认定讹诈、抵赖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谁主张谁举证,并依法进行处理,才能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才能真正改变现状。

二、完善见义勇为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建议

建议在立法层面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保驾护航,树立“扬善”的道德观、法治观、价值观。同时,也要对讹诈、抵赖等恶劣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1、统一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

建立健全见义勇为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同时扩大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将诸如扶摔倒老人等社会热议的公民救助行为纳入到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中,提高广大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2、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保障标准

为鼓励更多的人发扬见义勇为的美德,建议针对见义勇为行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相关制度。如:见义勇为者在子女入学、家人安置、就业扶持、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权;见义勇为者的人身安全必须得到有效保障;建立专项的伤残救助资金,使见义勇为过程中受伤、致残甚至牺牲的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能够得以保障,让见义勇为者感受到政府无微不至的关怀。

另外,部分见义勇为的行为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明确分清责任,建议政府对以上无法分清责任的行为产生的损失先行垫付,责任明确以后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使见义勇为者避免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休止的法律纠纷,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

3、见义勇为过程中的过失责任认定应该从轻甚至豁免

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过失,给自己或第三方带来伤害,但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的角度出发,法律理应为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对他们在行为过程中出现的过失予以减轻甚至免责,使他们在后续的司法纠纷中承担较低的风险。否则,见义勇为者可能会顾虑重重,缩手缩脚,无法达到见义勇为的效果,甚至可能引起更大的社会危害。

2015年末,广西见义勇为者曾某在阻止抢匪逃脱的过程中,手持竹棍击中了骑摩托车的抢匪同伙黄某头部,最终致其不治身亡。尽管已经考虑到曾某见义勇为及自首等情节,但最终还是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判处缓刑3年,并赔偿2万余元经济损失。

上述案例中,对曾某的判罚结果据法院解释已酌情减轻,但曾某是在见义勇为实施过程当中对嫌犯造成伤害,如果承担经济、刑事责任,客观上会让潜在的见义勇者产生诸多顾虑,进而出现“不敢为”、“不敢救”的现象。因此从鼓励见义勇为的角度考虑,对曾某的判罚还是显得过重。

但如果是嫌犯被制服以后,见义勇为者仍对其实施伤害,则其行为已经超出了见义勇为的范畴,属于犯罪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经济责任。

4、加大对恶意讹诈、抵赖行为的惩治力度,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

“扬善”的同时也要“惩恶”,立法中应明确对恶意讹诈、抵赖被救助事实的被救助人进行严惩,除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违法行为需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

此外,为保护见义勇为者,避免救人反被讹时还需要自证清白、劳心费力,建议立法时明确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如《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中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主张见义勇为人员造成其人身损害或者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主张的,由受益人承担不利后果”。“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见义勇为者的切实保护,建议该条款能够在全国进行推广,用法律手段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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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建医患关系”的建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董明珠

近年来,我国恶性医闹事件频繁发生,患者维权暴力化日趋普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加剧了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医患冲突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如今年年初发生的北医三院“产妇风波”,由于多家机构的介入,导致事件影响不断扩大,医疗纠纷案件最终演变成围观众多的舆情事件,医患矛盾问题再次凸显。

医疗业作为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发生纠纷和争执在所难免,但如此高比例的从业人员在发生纠纷后被殴打,却是罕见的,可以说在所有专业技术人才中,医生受到暴力侵害的频度是最高的,这是不正常,也是不应该的。医患关系紧张不仅影响到患者及家属的心理,也严重干扰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加重了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降低了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形象。

重建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权益,恢复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来关注的一项严峻的课题。

一、重建医患关系的理由

在医疗纠纷案中,每个纠纷案虽有单一突出的因素,但其背后却有社会、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自身原因等多种因素。

1、医疗体制不健全造成医患不信任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卫生体制和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滞后,医疗资源供给不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资源配置不平衡,许多患者为了康复不惜千里迢迢到外地看病,加之医疗费用迅速增长,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呼声十分强烈,进而导致社会对医疗服务行业不满情绪增大。

2、“暴力医闹”事件屡禁不止

医闹是近年来医患关系信任缺失的畸形产物,个别患者及家属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以非法手段表达诉求,社会危害严重。而为了不影响正常的诊疗秩序,不管责任在哪方,医院往往花钱买平安,一些政府部门管理不力,也让医疗维权逐步走向暴力化、普遍化,甚至出现“职业医闹”。除此之外,医闹问题对社会影响巨大,甚至让部分优秀的年轻人视从医为畏途。

3、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

虽然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有三种方式(协商解决、行政解决和诉讼解决)可以寻求帮助,但由于医疗的专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患者及家属往往取证难、周期长,甚至医疗机构与行政机构达成某种协议,都可能导致患者的诉求遥遥无期。为了追求赔偿最大化,患者及家属往往以“医闹”作为要挟医院的一种手段,这也说明我国医疗纠纷协调机制仍旧需要完善和发挥作用。

二、重建医患关系的建议

1、依法打击“医闹”行为

“医闹入刑”是调整医患关系的重要政策,减少非法“医闹”事件,能够避免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加剧。而现阶段医闹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主要是因为执法不力,没有完全依靠法律手段打击医闹。医患之间理解最重要,不能靠闹来解决问题。严格执法是必须的,只有在没有发生人员和财务损伤的情况下才可以调解,一旦出现动手情况,必须依法处理,对于“医闹”行为决不姑息迁就。

2、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双险制”

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与医疗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能够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有利于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保障正常医疗秩序。建议政府部门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引导、培育和发展医疗保险市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双险制”。

3、建立全方位医患沟通制度

对医院内部建议实施诊疗全过程的医患沟通制度;对社会应实施开放式医患沟通制度,主动与社区、学校、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密切的联系,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医学咨询、医务公开以及志愿服务等活动,在新的社会环境中,重树良好的社会形象。

4、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

首先要培育相对健全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医疗纠纷发生后,要及时地引进中介组织,在对患者进行安抚的同时,做好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缓和矛盾,在协商的过程中要平衡医患双方利益,协调双方的立场,避免双方各自站在自身的角度而难以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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