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信仁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湖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财罚[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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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浙江信仁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湖州市东街294—296号
根据供应商投诉及举报,你公司在湖州师范学院空调采购项目(编号:HZGZ2012-97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经本机关审理查明,你公司在湖州师范学院空调项目(编号:HZGZ2012-97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13年1月29日 在湖州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组织的湖州师范学院空调采购项目(编号:HZGZ2012-97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公司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论证证书(证书编号:04911Q11242ROS)、环境管理体系论证证书(证书编号:04911E10279ROS)为无效证书;“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与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2012年12月28签订的360万富士通T系列多联式中央空调系统的合同,均属虚假资信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1.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1500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年。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财政局
2013 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