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指出,缴纳该基金的对象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其中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办法》同时规定,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整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
《办法》同时规定,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整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