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厂家处理旧能效产品限时一年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10-12 13:51: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2013年第34号公告规定,变频空调的新能效标准自10月1日起实施,对2013年10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4年10月1日前按修订后的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这项规定意味着,政策允许空调企业对旧能效标识的相应库存产品有1年的消化过渡和贴标时间,给生产厂家提供了充分的缓冲时间。
(家电)
这项规定意味着,政策允许空调企业对旧能效标识的相应库存产品有1年的消化过渡和贴标时间,给生产厂家提供了充分的缓冲时间。
(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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