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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空调“不卫生”将被罚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李诗敏  发布于:2011-05-24 13:49: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四川省“全面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创健康公共场所,建文明和谐社会”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新实施的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执法主体。

  “其实,很多疾病都可能通过空调通风设备传播,但过去在监管上确实存在执法尴尬。”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队长李章国表示,按照《办法》规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清洗、维护,并保有完整记录。其中,清洗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或更换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6个月不少于1次;清洗风管系统每两年不少于1次,此外,在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爆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及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根据《办法》规定,对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维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可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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