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家电产品迈入强制召回时代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莉 发布于:2019-12-07 11:00:48 来源:信息时报
近日,家电行业发生了一件大事,那就是讨论了近十年的缺陷家电产品召回事件终于“落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审议通过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包括家电在内的家庭日常生活中购买使用的消费品,均受到这一规定的制约,相关缺陷产品面临生产者必须要召回的强制规定。
业内分析认为,这意味着接下来市场监管部门例行抽查中出现的质量不合格、能效不合格等家电产品,均有可能被要求召回;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产品安全、质量问题,如果呈现批量化特征,生产企业也将被强制承担“召回”责任。
生产者责任制可追溯各链条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消费品定义为“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这意味着,电视机、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等大小家电、厨电等全部家电产品将全部被纳入其中。
“我国强制召回制此前只在汽车行业有,现在将家电产品也纳入,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事实上,与汽车相比,家电与大众生活的联系更为广泛和紧密,《规定》出台对消费者而言是重大利好”,家电业资深观察人士刘步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什么是缺陷产品,谁来负责?这无疑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规定》指出,“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召回则是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测试计量技术研究所所长鲁建国昨日对记者表示,家电召回制在欧美等海外市场较为成熟,在我国也曾经有家电企业自发发起过召回,但这种例子并不多见。据他介绍,召回常见于两种形式:一种是企业自己发现生产的产品有缺陷,主动公告召回的;另一种,是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或事故,暴露了产品有缺陷,被监管部门强制要求召回的,后一种无疑影响面更广,企业付出的代价更大。
“家电召回制将我国对家电产品安全、质量的监管从之前的‘事前’(如3C认证等)为主,贯彻到‘事中’和‘事后’(如回收制),它要求的是企业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负责”,鲁建国还强调,《规定》召回责任制的主体虽然是生产企业,但如果生产企业“跑掉”或消失,一样可以向经销渠道和服务商追责。如果缺陷产品是在经销和服务环节造成的,生产者也可以追溯它们的责任。
据了解,此前国家级和省级监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通常是要求涉事企业下架和整改,现在如果发现不合格产品存在缺陷问题,则可要求生产企业向全社会进行公开召回;全国各地消协组织在日常接受用户投诉维权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一旦出现批量化缺陷特征,涉事企业也将被要求强制召回问题产品。
倒逼质量管理体系上台阶
记者发现,尽管《规定》将很快实施,并且影响巨大,但从行业反应来看,似乎颇为平淡。
对此,鲁建国表示,“如果《规定》的出台只让制造企业想到是在‘增加自己的成本’,那一个不愿意担当的企业还有什么发展的必要?还挣什么钱?”据他了解,越大的企业越会欢迎召回制,因为这将帮助它们主动发现可能存在的产品安全、质量盲点,从而及时的、最大程度的消除潜在风险,推动它们质量体系管理再上台阶。当然,召回制也将给那些“想偷工减料甚至以次充好的企业”以致命的打击,因为犯错成本巨大。这无形中是在提高行业竞争门槛,对行业起到净化、洗牌的作用。
刘步尘也认为,以前质量监督发现不合格产品,仅仅对企业进行处罚,消费端不了解,对于流通到消费者手里的不合格产品并没有说法,安全风险没有解除。并且,缺陷产品通常具有批次性特征,风险点可能存在于从设计、研发、采购等众多环节,企业自己很难发现。而召回制中,通过消费者普遍反馈的问题,能帮助企业更早的发现上述风险点,倒逼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设计和制造,形成质量、安全监管的闭环。
“此前我国有家电企业针对海外市场发起产品召回,却不涉及国内市场,就是因为我国没有强制执行召回制,现在《规定》出台,将推动企业将国内产品质量管理控制体系,提高到同海外出口产品同一水平,国内的消费者也将享受到更高质量品质的产品”,刘步尘说。
同时,缺陷召回制度中,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研判不仅限于本国的强制标准,无论是国外的标准,还是非标方法,只要能发现“不合理的危险”是真实存在的,都可以运用起来,而这也把政府对质量监管与治理从出厂3C认证、抽检等相对单一的标准监管中解脱出来。
赋予消费者更多话语权
召回制要求家电制造商对于缺陷产品的召回,可以对用户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退货、换货,甚至是维修。
在刘步尘看来,召回制也将增强消费者维权的话语权。以前,消费者碰到质量问题,主要维权渠道就是消费者委员会,维权成功也是以退换货、维修等处理方式为主,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相对弱势。但有了召回制,相关监管部门会将质量问题进行公布,如果发现是批量性问题,通过公示,能更大范围的对“尚不知情”的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消费者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就是说处理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维护的是更多消费者的权益,更能体现社会公平,而不是“只有会叫的鸟才有食吃”。
鲁建国也持相同看法,不过他也提醒消费者,在监管部门对厂家、商家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消费者也应强化自己对产品的规范化使用和消费,“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电器是因为超出产品使用寿命而引发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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