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得不偿失
近日,浙江省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领到了一张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单”:根据供应商投诉及举报,在某空调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经审理查明属事实,做出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15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中标、成交无效。
在空调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被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一是资格文件,这类文件关系到投标的空调供应商是否符合采购项目投标所需的资格条件;二是资信证明文件,这类文件与投标的空调供应商的商务评价打分相关;三是标的物的相关证明或技术材料,证明投标的空调供应商能够提供采购项目所需的空调产品。因为这些材料与采购结果相关,直接影响其他供应商的权益,故空调供应商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果要求提供的是复印件,则必须完整、清晰。
在各地的具体实践中,该规定是对供应商进行处罚的一条常用条款。虽然《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罚款,但前文提到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观点认为,相对于更加丰厚的利润,处罚力度不够,部分不法供应商依然会铤而走险。
为防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现象再次发生,某些地方还结合本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做了补充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比如,要求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法人所拥有,投标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法人,或为法人授权的人员。还有些地方在招标文件中用“★”标注,“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供应商须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在政府采购市场中脱颖而出、打造金字招牌是每家供应商的心愿,但通过“虚假材料”换取好的结果显然不太靠谱,因为违规投标行为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更是咎由自取。政府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只有恪守这些原则,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走得更好更远。初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空调供应商一定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所投项目的特殊规定,以免影响投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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