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立医院医疗设备及中央空调维保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受建瓯市立医院委托,福建翔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对[350783]XY[GK]2018031、建瓯市立医院医疗设备及中央空调维保货物类采购项目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招标编号:[350783]XY[GK]2018031
2、项目名称:建瓯市立医院医疗设备及中央空调维保货物类采购项目
3、招标内容及要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允许进口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合同包预算 | 投标保证金 |
1 | 200000 | 4000 | |||||
2 | 370000 | 7400 | |||||
3 | 150000 | 3000 | |||||
4 | 430000 | 8600 | |||||
5 | 250000 | 5000 | |||||
6 | 400000 | 8000 | |||||
7 | 720000 | 14400 | |||||
8 | 280000 | 5600 | |||||
9 | 200000 | 4000 | |||||
10 | 460000 | 9200 | |||||
11 | 480000 | 9600 |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进口产品,适用于(1~9)。节能产品,适用于(1~11),按照最新一 期节能清单执行。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1~11),按照最新一 期环境标志清单执行。信息安全产品,适用于(1~11)。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1~11)。监狱企业,适用于(1~11)。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无)。信用记录,适用于(1~11),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填写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使用规则等内容)。其他政策:(“无”)。上述数字指合同包号,波浪线则指两个数字间的所有整数合同包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包:1
明细 | 描述 |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场地证明必须与投标公司相对应,如承租人的名字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如属自有房产也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出租人可以是个人,承租人必须是投标人。2.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应的毕业证或职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实质性 | 投标人所提供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的实质性要求。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如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必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如招标项目为医疗设备的,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若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明细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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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场地证明必须与投标公司相对应,如承租人的名字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如属自有房产也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出租人可以是个人,承租人必须是投标人。2.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应的毕业证或职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实质性 | 投标人所提供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的实质性要求。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如招标项目为医疗设备的,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若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如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必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明细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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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场地证明必须与投标公司相对应,如承租人的名字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如属自有房产也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出租人可以是个人,承租人必须是投标人。2.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应的毕业证或职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实质性 | 投标人所提供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的实质性要求。 |
《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如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必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如招标项目为医疗设备的,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若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明细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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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场地证明必须与投标公司相对应,如承租人的名字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如属自有房产也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出租人可以是个人,承租人必须是投标人。2.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应的毕业证或职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实质性 | 投标人所提供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的实质性要求。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如招标项目为医疗设备的,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若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如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必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明细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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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实质性 | 投标人所提供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的实质性要求。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场地证明必须与投标公司相对应,如承租人的名字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如属自有房产也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出租人可以是个人,承租人必须是投标人。2.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应的毕业证或职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如招标项目为医疗设备的,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若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如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必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明细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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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实质性 | 投标人所提供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的实质性要求。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场地证明必须与投标公司相对应,如承租人的名字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如属自有房产也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出租人可以是个人,承租人必须是投标人。2.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应的毕业证或职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如招标项目为医疗设备的,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若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如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必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明细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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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场地证明必须与投标公司相对应,如承租人的名字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如属自有房产也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出租人可以是个人,承租人必须是投标人。2.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应的毕业证或职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实质性 | 投标人所提供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的实质性要求。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如招标项目为医疗设备的,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若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如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必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明细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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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场地证明必须与投标公司相对应,如承租人的名字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如属自有房产也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出租人可以是个人,承租人必须是投标人。2.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应的毕业证或职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实质性 | 投标人所提供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的实质性要求。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如招标项目为医疗设备的,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若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如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必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明细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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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场地证明必须与投标公司相对应,如承租人的名字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如属自有房产也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出租人可以是个人,承租人必须是投标人。2.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应的毕业证或职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实质性 | 投标人所提供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的实质性要求。 |
《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如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必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如招标项目为医疗设备的,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若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明细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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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场地证明必须与投标公司相对应,如承租人的名字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如属自有房产也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出租人可以是个人,承租人必须是投标人。2.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应的毕业证或职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实质性 | 投标人所提供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的实质性要求。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如招标项目为医疗设备的,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若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如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必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
明细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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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场地证明必须与投标公司相对应,如承租人的名字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如属自有房产也必须是投标公司的名字。出租人可以是个人,承租人必须是投标人。2.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应的毕业证或职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实质性 | 投标人所提供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的实质性要求。 |
6、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或事项:
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注册会员,再通过会员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进行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
),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7、招标文件售价:0元
8、供应商报名开始时间:2018-05-18 17:36 报名截止时间:2018-06-02 17:36
9、投标截止时间:2018-06-13 09:00(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0、开标时间及地点:2018-06-13 09:00,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洋中路东侧融信洋中城地块十二3楼20层20商务办公
11、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12、本项目采购人:建瓯市立医院
地址:建瓯市仓长路208号
联系人姓名:杨毅
联系电话:18650623466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翔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7号锦江花苑2幢1902室
项目联系人:报名咨询:张女士,电子招标咨询:王先生、曹先生
联系电话:报名咨询:05998638553,电子招标咨询:05998720699
网址:cz.fjzfcg.gov.cn
开户名:福建翔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翔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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