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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公安消防大队晋安区消防地震教育科普馆空调安装及配套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发布于:2017-10-12 09:5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州市晋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晋安区消防地震教育科普馆空调安装及配套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晋安区消防地震教育科普馆空调安装及配套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XH-G-2017-04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38599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州市晋安区公安消防大队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

联系方式:叶警官,1396085311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林晶晶,0591-87385992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9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品目号

品目名

技术指标

数量

预算单价(元)

交货

地点

交货期

1

1-1

安装电气工程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

144065

采购人指定地点

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1-2

通风空调工程

217026

总计:

361091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或供货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应提供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需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所投产品如有国家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如:3C,节能清单、信息安全认证等),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4)投标人须具有由投标人单位所在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由投标人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原件必须胶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有关规定,投标人须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备注: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7)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①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②参与本项目主要人员名单列表及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证明材料或用工合同等)。(8)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须提供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果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的需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税证明,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6.1091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10月13日 09:00 至 2017年10月27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9层)。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纸质文本和招标文件电子档售价均为5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1月02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11月02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9层(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询问和质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五日前(不含当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的内容须提供事实依据,否则不予接收。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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