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机关服务局司法部新风系统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司法部机关服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司法部新风系统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司法部新风系统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GXTC-170717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迪、王婉婷
项目联系电话:010-88354433转353、53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司法部机关服务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联系方式:韩娇杨,6515253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吴迪、王婉婷,010-88354433转353、530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简介:
中华人名共和国司法部办公楼地处繁华区域,人流量相对集中,车流量大,环境污染严重,空气质量较差,PM2.5等污染物严重超标,特别是沙尘暴与柳絮对空调系统的影响十分严重。目前空调系统尚缺乏有效的净化系统,导致室外污染空气直接通过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盘管的冷凝水将包括柳絮、地毯纤维在内的絮状物和尘埃吸附板结在翅片器上,这不仅影响空调机组的换热效率,而且威胁到室内人员的身心健康;而且,通风管道内的积灰严重,势必对送风效率造成不良影响,增加电耗。
为提高中华人名共和国司法部办公楼楼内空气品质,满足国家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政策要求,大厦办公人员能有一个健康舒适的办公环境。计划对楼内新风系统进行空气净化改造,使其达到降低室内PM2.5浓度提升空气洁净度,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目的。
招标内容: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中华人名共和国司法部办公楼的空气净化系统改造,主要包括对大厦热回收机组、空调机组、末端风机盘管净化改造。改造形式主要包括在空调机组加装空气净化设备、通风空调系统清洗。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2)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①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4)若供应商为制造商,供应商须富有设计、研发、制造经验、有能力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产品、施工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的制造商、是具备投标、货物生产及供货能力的制造商;生产性投标人须生产制造经验历史不能低于5年,所有投标产品要求统一制造商;若供应商为代理商,供应商必须具有生产厂商开出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证书原件(扫描件、传真、复印及其它影印方式均无效);(5)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投标;(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8)需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投标;(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投标人应通过国际质量认证体系ISO9000;(11)所有设备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CCC认证或者CE认证;(12)静电除尘净化设备工作时臭氧产生量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并出具国家部级以上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5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9月06日 09:00 至 2017年09月12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台
招标文件售价:¥8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领取人须携带法人代表的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开专用发票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9月28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9月28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9层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标室(1)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其他详情见附件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采购政策:
1)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本项目不涉及;
2)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本项目不涉及;
3)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4)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5)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本项目不涉及进口产品;
6)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本项目不涉及首购和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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