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经济开发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空调、饮水机采购项目(第一批)二次变更公告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空调、饮水机采购项目(第一批)二次
变更公告
一、招标人:菏泽开发区市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菏泽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二、招标代理机构: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四、项目名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空调、饮水机采购项目(第一批)二次
五、项目编号:SJHDHZ-2017-055-2
六、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9月14日
七、变更内容:
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作出如下变更:
1、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文第十七条规定,现删除原招标文件第2、6、11、12、16页中的“5)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需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2、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原招标文件第16页“资格证明文件原件交于评标委员会核验,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对其做无效投标处理。”,现变更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交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核验,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对其做无效投标处理。
3、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文第五十九条规定,
原招标文件第17页22.3 初审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1) 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如果单独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正本有差异,以单独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投标明细表中总价金额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4)投标明细表中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调整后的数据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现变更为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备注:
1、如其他未尽事宜与财政部令第87号文有冲突的,以财政部令第87号文的规定为准。
2、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不变。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菏泽开发区市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菏泽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联系人:卢先生 孙先生、
联系电话: 0530-5583005 0530-7155819
代理机构: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经理
联系方式:0530-7285555 17753008668 17753008617
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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